信以為真的資訊處理模型

業於 2023-06-24 由 黃聰明 更新

卡爾納普(R.Carnap)是科學經驗論底領導者之一。依據卡爾納普,在記號學(Semiotic)中,語言底意謂(meaning)即是語言表詞底涵量(function)及其所傳達的內容。語言底意謂可以分作二大種類:第一,認知意謂(congnitive meaning)或有認知意義。假若一個表詞或語句肯斷某事某物因而為真或為假,那麼便有認知意謂。有認知意義的語句有真假值,而我們也是仰它們的真假值來獲得資訊。對於有認知意義的語句來說,真假值很重要:如果我無法確認某個語句是否為真,我就不知道該拿它描述的那件事情怎麼辦了。假若一個語句具有認知意謂,那麼其真值(true-value)通常依據二個條件:(一)語句之中的辭端之語意的意謂(semantical meaning)。(二)語句所指涉的事實。依據這二個條件,語句的意謂又可次分為二種。假若一個語句既建立于(一)之上又建立於(二)之上,那麼這個語句具有實際意謂。因而我們將這個語句叫做表實語句。一個表實語句被證實是真的固然有認知意謂,一個表實語句被證實是假的也有認知意謂。假若一個語句既無法證實它是真的又無法證實它是假的,那麼這個語句便沒有認知意謂。「假若而且僅僅假若一個語句所表示的命題或為解析的或為可藉經驗證實的,那麼這個語句便有語言的意謂」此為制定證實原理的一個簡單方法[1]。可解析的語句,哲學家稱之為分析語句,可以依照定義來判斷是否為真,例如,「所有單身漢都是單身」;至於可藉經驗證實的語句,則稱之為綜合語句,對於此種語句,我們得要觀察世界,才有機會知道它是否為真,例如,「所有天鵝都是白的」[2]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曾言:「是其所非,或非其所是,是為假;而是其所是,或非其所非,是為真。」詐欺罪的核心行為是傳遞不實訊息,而訊息通常係以語句的形式為之。在《邏輯哲學論》中,維根斯坦直接表明了以下觀點:「了解語句的意義就相當於了解語為真時的情形」。卡爾納普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了解語句的意義就相當於了解語句為真時的可能的情形以及不為真時的可能的情形。」故惟有了解語句的意義才能據以認定語句是否為真,亦即行為人傳遞的訊息是否該當施用詐術。[3]

回答(即下圖中的「說出來某內容)是有真有假的,因為那是一個一個的語句;答案(即下圖中的「內容」)則有是事實或不是事實的分別,它們是一件一件的事態。當我們檢查回答是否為真,或者答案是不是事實,這樣的活動稱為「證實」或「驗證」(virification)。所謂證實就是證其屬實的意思,例如,我看見火,乃說這是火,但必須有證實才能證明其為火,又比如,人家告訴我們天下雨,我們不知道是否為真,於是面窗眺望,果然煙雨霏霏,這就是一個很簡單的證實活動。但通常的情況並無法簡單的以感官即能知覺並驗證,例如一生了肺病,醫生說是由於一種微茵侵入肺部所致,而鄉下的迷信的人說這是由於沖犯天神所致。若既不服食這個醫生的藥,又不去燒香叩禱,則這兩種說怯的真偽便無法證實。若是燒香禱告都做了,而病依然不好,服食了醫生的藥,把微菌殺死了,病乃漸癒,這便證明醫生的說法為真。這正是以結果的效用來證實真偽,於是真偽的標準便立於此:由動方體驗而實現是真,否則便是偽。

證實程序,是針對答案做出正面的支持。我們也可以對於人家或自己所提的答案加以反駁,證其為非,指出該一回答為假,該回答所表達的答案不是事實,這樣的程序稱為「否證」(flasification)。用來做為核驗的理由的,我們稱之為證據。用來證實某答案的證據稱為該答案的正面證據;用來否證某答案的證據,稱為該答的反面證據。[4]

四‑4 驗證與否證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以此見解並套入資訊處理模型(IPO模型)時,施以詐術係事後藉由反面證據對對於所提答案加以反駁方能認定,而非如神的視角,能夠於行為人行為時認定其為施行詐術:

四‑5 驗證與否證的IPO模型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得知自己在某件重要事情上──比方說父母的身分、配偶的感情或政府的誠信──被欺騙了,人們都會感到憤怒、失望、懷疑。他們覺得自己被耍弄了,會對新提議疑心重重。謊言揭穿後,他們帶著新的認知回頭審視自己過去的信念程行為,發現自己被操緃了,意識到欺騙使得自己無法根據現有的最充分信息做出選擇,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行動,無法達成原本可以達成的事情[5]

由於相對人必須在「當下」相信行為人所言或所為,才會有「事後」的陷於錯誤。不會相信,不會陷於錯誤。故相對人對於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須誤認其為真實,也就是「信以為真」,才會該當此一要件[6]。故詐欺罪是以傳遞不實訊息的方式獲取他人信任,最後卻是破壞他人的信任[7]。爰本文不認同「刑法向來的見解,『錯誤』是與人有關之心理事實[8]」,這是「客觀」而具有「可驗證」的事實。亦不認同「沒有意識存在,也就不會陷於錯誤[9]」,蓋「錯誤」是事後「比較出來的」。

除了「神的視角」外,行為人的行為當下,「凡人」的我們是無法判定行為人是否施行詐術,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或基於錯誤而產生瑕疵之意思[10],都必須迨至結果出現後,待某一事件發生後重新「回饋[11]」檢視行為人的行為方能得知,因此,作為「貫穿的因果關聯」第一行為的「施用詐術」,必須待「事後」因「證據」適用時才能知悉,也才能評價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例如,清初江南才子吳兆騫無捲入一場科考弊案,流放荒寒北地多年(無異於現今的無期徒刑),幸得顧貞觀與納蘭性德營救。那是順治年間,江南的一場科考,主考官疑似受賄洩題,順治處死考官,並要求所有考生重新應試。考場警森嚴,吳兆騫受到肅殺氣氛影響,文思閉塞。由於前後應試的表現差異很大,被疑為與受賄案有關[12]。刑法第137條係關於妨害考試之規定,對於「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予以刑罰。本例用來評斷吳兆騫是否涉及考場舞弊即是採事後回饋的方式為之,即「由於前後應試的表現差異很大,被疑為與受賄案有關」。類似從事後證明的個案,例如,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290 號刑事判決:上訴意旨略以:㈠、A女既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認為被告對你性交,有無違反你的意願?)有,因為我是怕我朋友死掉,才同意發生性行為,後來才知道是被騙如果知道我就不會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等語,……。

構成要件屬於犯罪評價的第一步。構成要件在犯罪評價體系的定位,必須完整反出行為事實的不法內涵。故構成要件是一種判斷不法的法律規範,其本質屬於不法構成要件。是對行為事實不法的判斷,……,在其內含本質上……構成要件的該當,是反映不法。……。其所揭示的不法內涵,具有宣示「不當為、不應為」的意義[13],亦即刑法分則及相關特別刑法所明文規定之各種犯罪成立要件,其乃宣示一般社會大眾不可為之行為,倘若行為人「意圖違反」或「忽視」該等規定,而實現符合法條明文禁止之行為,亦即現實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則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即有發動刑罰權之可能性[14]。刑法現行條文中唯明確表示「詐術」的構成要件是法條明文禁止之行為,係對被詐欺者或行為人在「當時」是信為以真,而「事後」證明係「陷於錯誤」者的「判斷」及所為的「不法」的「評價」,即現實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刑法第229條第1項:「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其中「誤信」即表示在「當時」被害人「信以為真」。惟事後被證明是「陷於錯誤」。因為「時間點」的軸度介入解釋詐欺罪,才能正確看到資訊處理模型的各要素的意義並進而適用並解釋現行的詐欺罪。

依學者趙毅衡在討論誠信與謊言時,認為述真(vertiction)的問題涉及表意三環節[15]

發送者的意圖意義->文本(包含伴隨文本)攜帶的文本意義->接收者的解釋意義

把表意述真,建立在這三個環節的相應配合上,可以得出四個基本格局:

1a,誠意正解型:誠信意圖->可信文本->願意接受

1b,欺騙成功型:不誠信意圖->可信文本->願意接受

2a,反諷理解型:誠信意圖->不可信文本->願意接受

2b,表演幻覺型:作偽意圖->不可信文本->願意接受

當我們蓄意欺騙時,傳遞出的信息旨在誤導他人,讓他們相信我們自身並不相信的東西。我們可以通過舉止、偽裝、通過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甚至通過沈默達到這個目的[16]。從「信以為真」的角度,1a及1b皆符合,故謊言是與事實不符,是個中性詞,但是善意或是惡意才是決定好或不好的[17],例如,為了讓感情不至於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某些帶有欺騙性質但無傷大雅的社會緣由和風俗是不可避免的,「很高興見到你!」或「謹上」等社交辭令[18]即屬此類。再如,非屬惡意的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的情形不構成詐欺: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利用其住處電腦網路設備,以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偽造不實內容之電磁紀錄,用以表明「洪茂堯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將其帳戶內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轉入洪陳桂霞名下之○○銀行○○分行之帳戶內」,亦即將其父洪茂堯名下之帳戶內之存款共15,951,161元,轉入其母洪陳桂霞名下之帳戶內之用意等意思表示,應係為方便其日後於每年除夕、清明祭祖時及於其父洪茂堯之忌日祭拜時,做為分發予前來參與祭拜子孫款項之用,尚難認其有何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至明。起訴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其父洪茂堯名下之帳戶內之存款共15,951,161元,轉入其母洪陳桂霞名下之帳戶內,因認其此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而不法取得他人財產罪,容有未洽[19]

四‑6 謊言的分類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因此,「信以為真」的情況下,倘再輔以詐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觀察,則僅其中1b恰與「施以詐術」相當,即行為人的詐術這個客觀的成要件要素包含了具有「不誠信意圖」的主觀成分,也就是明知事實表述是不正確的[20],以法律用語而言,相當於「無故」或「意圖」,此與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心理學家保羅.埃克曼(Paul Ekman)認為「說謊必須具備意圖性,即說謊是個體有意的行為」[21]的見解是一致的,故1b表示「一個人有心誤導別人,並經過算計,事先未透露目的,對於其所做所為,對方也不知情[22]」。

「信以為真」才是行為人施行詐術當時,被詐欺者真實的反應,至於是否為「詐術」則屬事後訴訟證明的問題,亦即事後證明不符合客觀事實的訊息,用以評價行為人傳遞的訊息的時點係「施用詐術」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四‑7 信以為真的詐欺罪模型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例如刑法第168條係行為人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保護的法益是避免民眾因行為人冒用公務員服飾等行為,讓人誤以為其具有特定的功能、權限或能力而信賴受騙,亦即對公務員「身分真實性的信賴」。「冒用」可以是無權限者穿著公務員制服或佩戴徽章,也可以是行為人積極對外佯稱自己的公務員官銜,只要依外在情形,足以令人「信以為真」即已足[23]。茲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中一則案例事實以時間為斷劃分其事實如下表,其t1中時點的傳遞不實訊為「冒充……佯稱……」,而其意圖為「出示……以取信」,t3時點的「嗣」顯然係事後而非t2

1 信以為真的個案事實

t0t1t2t3
陳帝福於95年間,在臺中市第一廣場,以1件800元之代價,向某不知情之業者,購買檢察官法袍及律師袍各1件後,於同年5、6月間,分別在臺中市大里區之不詳租屋處、臺中市○○區○○○路○○巷○號之6住處,身著前開購得之檢察官法袍與其他不知情之成年人合照及身著律師袍委請不知情之友人為其拍照,並請不知情之業者沖洗出上開其身著檢察官法袍及律師袍所拍攝之照片各1張。陳帝福明知自己未曾擔任檢察官、律師,且非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科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7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工業區百姓公廟前,自稱「陳江」,向郭碧霞、陳姵芬母女佯稱:其曾經擔任檢察官、律師(起訴書誤載為法官),現任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科長快要退休(未達於公然之程度),目前環保局清潔隊有缺額,不用考試,即可安排進入清潔隊上班,且103年8月1日即可上班,需繳交報名費、服裝費、紅包費云云,並出示上開其身著檢察官法袍及律師袍之照片予郭碧霞、陳姵芬觀看(未達於公然之程度),以取信之致郭碧霞、陳姵芬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接續於103年7月16日至同年月下旬之間,在臺中市○里區○○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及前開百姓公廟前,分4次各交付現金2400元、3000元、4400元、1000元,合計交付1萬8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84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予陳帝福,第5次則將渠2人之印章、大頭照、身分證影本與郵局存摺影本交付陳帝福。陳帝福經聯絡無著,郭碧霞、陳姵芬始知受騙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接著從心理學學者[24]對謊言的研究輔以前述符號學的研究結果。首先,是一則伊索寓言裡《狼來了》這個眾所週知的故事[25]:從前有個放羊的孩子每天到山上放羊,日子久了開始覺得無趣。於是有一天他突發起想,想要捉弄村裡的人們,便開始大喊「狼來了!狼來了!」,但是山上只有他和羊,沒有其他動物了。村子裡的人們信以為真,便拿出家裡的工具衝出來,想要幫忙趕狼。沒想到到了山上,卻看到放羊的孩子捧腹大笑,才發覺自己被騙了。第二天,放羊的孩子故技重施,又騙大家狼來了;沒想到這次大家還是被騙,放羊的孩子笑得更厲害了:「大家真笨!」大家氣憤地離去。第三天,狼真的來了,放羊的孩子只好嘶力大喊「狼來了!狼來了!」,可是再也沒有人相信他,前來幫忙趕狼了。最後,他的羊就全部被狼吃掉了。

這則故事的重點在於說明說的說謊的危害性,但也表明了放羊的孩子的說謊行為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素:意圖要素─說謊是放羊的孩子捉弄大家尋開心的故意行為;訊息要素─放羊的孩子偽造狼來了的訊息;信念要素─放羊的孩子試圖使村裡的人們產生「狼來了」的信念。豪梅.馬西並等認為,正是上述三要素構成了判斷一種行為是不是說謊的標準。

這個故事除了敘明說謊的三個要件外,亦提供吾人下列洞見:一、回饋的重要性。說謊的第一要素是有意性。說謊是個體有意而為,無論成功與否。某人記不起某件事情或者其記憶被污染,以至不能出關於目擊事件的準確描述,這時他並沒有說謊,只不過犯了杰拉德.R.米勒(Gerald R. Miller)所說的「誠實的錯誤」。因而虛假訊息的傳遞既可有意為之,也可無意為之,還須確定傳遞者的意圖才能判斷其是否說謊。村裡的人們都是「上山後」才發覺自己被騙了,此即表示:在當下,被詐欺者並不知,直至最後因為「訊息的回饋」之後才知道自己「陷於錯誤」,而且,放羊的孩子「狼來了!狼來了!」的行為是「施用詐術」。從時序來看,放羊的孩子的行為當下僅是「傳遞」關於「狼來了!狼來了!」的訊息,而村裡的人們「當下」便「信以為真,便拿出家裡的工具衝出來,想要幫忙趕狼」,導致「白忙一場」的「結果」,而且也就是因為這個「信以為真」而特徵化了詐欺罪的「自損性」。有學者認為將詐欺罪稱為「自損犯罪」,純屬於現象描述[26]。但本文認為「自損」才足以撐起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具有指導功能,惟有自損得以銜接前階段「信以為真」的因果關聯及詐術之所以為詐術的本質──1b格局。刑法第229條第1項:「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其中「誤信」即表示在「當時」被害人「信以為真」。惟事後被證明是「陷於錯誤」。二、整個過程,即為訊息的處理。放羊的孩子傳遞「狼來了!狼來了!」的訊息,村裡的人們「接收訊息」並「信以為真」,結果是「拿出家裡的工具衝出來」,經「上山」後訊息「回饋」的結果,證明「白忙一場」的另一個結果。三、整個過程中,村裡的人們如何達成「信以為真」的「處理」過程並非重點,重點是他們「信以為真」並「付諸行動」了。四、整個過程中,「回饋」扮演了重要的功能,而這在訴訟程序中,實為事實與證據的問題,亦即被詐欺者如何能夠證實[27](verification)訊息的不實這件事實。

但現行見解認採「施用詐術」為行為人「反於真實描述」,但從犯罪結構及時序來看,有不適當之處:一、拋開神的視角,從犯罪結構及時序這樣的認知在「法適用論」下是不宜的,蓋行為時是否施用詐術,須從事實與證據中來確定,因此,必然是一個從結果時點「回饋」到行為階段而用以「涵攝」該行為是否為「詐術之施用」而適用詐欺罪予以刑罰。二、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心理學家保羅.埃克曼(Paul Ekman)認為說謊須具備「無預警性」,即說謊對象事先對說並不知情[28],故時被詐欺當下,被詐欺者並無所謂的「陷於錯誤」,相反地,被詐欺者是「信為以真」。三、保羅.埃克曼認為說謊必須具備有意性,即說謊是個體有意為之的行為。根據說謊的有意性特徵可以區分謊言和假話。謊言並不一定是假話,說謊者可能提供的是真實的訊息,但其意圖在於說謊;假話也不一定是謊言,誠實者也可能由於記憶或行為的差錯而提供虛假的訊息,或無意識地壓抑了真實的訊息,但沒有說謊的意圖[29]。因此,在排除意圖要件後,施用詐術的「意圖」已然消失,應以「傳遞訊息」這樣的「客觀上行為」視之。

因此,現行以行為的時序及以該時序建立起因果關聯的定式結構,將「時間」因素納入結構後佐以「回饋」因素;另外,從事後訟訴的角度來看,條文中的構成要件都是評價後的描述,故「施用詐術」在時間點上亦應修改為「傳遞訊息」,直到被證實時(此即為訊息的可被驗證性),開啟「施用詐術」的事後評價連鎖:信以為真亦是被證實時才是「陷於錯誤」;同樣地,交付財物亦如是。

四‑8 雙時間軸的詐欺罪模型

資料來源:本文繪製


[1] 張斌峰(編),殷海光文集─第二卷 哲學篇,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4月,頁2-3。朱家安,画哲學:三十個哲學家和他們腦子裡的怪奇東西,逗點文創結社,2020年4月,初版二刷,頁224-225。

[2] 朱家安,画哲學:三十個哲學家和他們腦子裡的怪奇東西,逗點文創結社,2020年4月,初版二刷,頁192-193。

[3] 廉博實(譯),安東尼.C. 格雷林(著),哲學邏輯導論,新華出版社,2021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頁312。

[4] 何秀煌,思想方法導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七版二刷,頁44-47。吳汝鈞,當代中國哲學的知識論,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3年10月,初版,頁020-021。波普(Karl Popper)認為,經驗科學理論的重要特色在於「有可能被反例推翻」。以哲學術語來說,經驗科學理論必須具有「可否證性」(falsifiability)。在波普的否證論(falsificationism)視野下,科學家用來取得知識進展的方法並不是歸納法,而是否證法(詳《画哲學:三十個哲學家和他們腦子裡的怪奇東西》乙書頁194)。

[5] 胡萌琦(譯),希賽拉.博克(Sissela Bol)(著),說謊:公共與生活中的道德選擇,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頁026。

[6] 林鈺雄,刑法與刑訴之交錯適用,國立臺灣大學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2008年8月,初版第1刷,頁382、411-412。

[7] 許澤天,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三版一刷,頁105。

[8] 蔡蕙芳,電腦詐欺犯罪:第二講─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三不正利用電腦取財得利罪,月旦法學教室,2006年8月,第46期,頁70-81。蔡蕙芳,電腦詐欺行為之刑法規範,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003年6月,第18期,頁23-98。

[9] 蔡聖偉,論盜用他人提款卡的刑事責任月旦法學雜誌,2007年5月,第144期,頁20-40。

[10]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9月,修訂五版一刷,頁306。

[11] 構成要件實為命題,雖有真假,至於我們能否辨別真或假,則取決於我們目前的知識與技術(詳林正弘著《白馬非馬》一書頁72),當檢討詐欺罪構成要件時,能否辨其真或假,同樣取決於「事後」(即檢討當時)的知識與技術的「囡饋」。

[12] 林東茂,刑法分則,一品文化出版社,111年8月,三版,頁396。

[13] 柯耀程,刑法構成要件解析,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3月,初版一刷,頁101-102。

[14] 余振華,刑法違法性理論,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9月,二版一刷,頁10-11。

[15] 趙毅衡,符號學,新銳文創,2012年7月,一版,頁330-344。

[16]  胡萌琦(譯),希賽拉.博克(Sissela Bol)(著),說謊:公共與生活中的道德選擇,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頁019。

[17]  吳作樂、吳秉翰,邏輯不好不是你的錯,五南圖書出版股份公司,2020年11月,二版一刷,頁189。

[18] 胡萌琦(譯),希賽拉.博克(Sissela Bol)(著),說謊:公共與生活中的道德選擇,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頁066、078。

[19]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

[20] 惲純良、許絲捷(譯),Petra Wittig(著),經濟刑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第一版,頁252。

[21] 傅小蘭,說謊心理學,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頁005。

[22] 鄧伯宸(譯),保羅、艾克曼(著),說謊:揭穿商場、政治、婚姻的騙局,心靈工坊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月,初版八刷,頁27。

[23] 黃惠婷,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月旦法學教室,2009年12月,第86期,頁20-21。

[24] 傅小蘭,說謊心理學,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頁006-009。

[25] 用邏輯改變世界網站,https://moke.tw/talk/podcast-s2ep34/(最後瀏覽日:111年8月15日)。

[26] 薛智仁,「網路釣魚」的刑事責任,東吳法律學報,2013年1月,第24卷第3期,頁149-185。

[27] 本文不採「證明」一詞而採「證實」係依學日金岳霖於《知識論》第55頁的說明:分析命題到低接受與否,正式的工具是證明,對於綜合命的接受與否,正式的標準是證實。前者是英文中的proof,後者是英文中的verfication。分析命題無所謂證實。它只有證明的問題。假如我們能夠表示某一分析命題P蘊涵在某一分析命的結構或系統中,則該分析命題即已證明。綜合命題雖亦可以證明,並證明而得到證實,然而主要的仍是證實。關於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可參照  黃慶明於《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乙文中的說明。

[28] 傅小蘭,說謊心理學,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頁005。

[29] 傅小蘭,說謊心理學,中信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頁005。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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