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可否被騙

業於 2023-07-16 由 黃聰明 更新

可以肯定的是,自然人能成為詐騙罪中的受騙者,有疑問者乃機器能否成為詐騙罪的受騙者?易言之,吾人能否對機器施以詐術而非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得利?「機器是不可以被騙的」這一結論來源於日本的判例[1]。但就事實層面分析,機器可否被騙,是社會進步的時代之問題,是社會進步在法律領域的反映。如果社會不進步到一定階段,智慧型機器就不可能出現,就不會存在這個問題[2]。詳言之,隨著智能化機器的出現,機器開始充當交易輔助人角色,按照人的實現指令,代人完成一些程序人的交易行為,傳統觀念中機器的機械形象受到衝擊,於是人們開始討論機器是否有意識的問題,機器是否能夠被騙的問題[3]。既然法律的命脈,在於適應社會的需求[4],而目前各界對此問題雖各有見解,卻不一致,故本文所要討論及解決者,即為此見解不一致及解釋無法同時適用於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之問題提供一個徹底且獨一無二的方法。

爭執於機器能否被騙的前提在於「思考」。現行見解認為機器不會思考,因此不會陷於錯誤,故機器不會會被騙。

但本文的疑問是:倘「我們甚至不解意識和情感如何發生」,什麼是思考?這個問題,因為其意涵不易清楚定義,也很難有效蒐集證據,而且「思考」的機制非常複雜,根本就找不到確切且經得起反覆檢證的答案,即使視為理所當然地的結論是指程式「完全要與人類相同」或與「人類匹敵」仍難以界定其範圍。但是,倘就侷部性的模仿人類並界定思考所欲解決的特定問題類型呢?亦即略去人與機器各異其趣的細節,在特定範圍萃取出二者間共通的核心問題來討論並加以分析以避免細節太多,而將異質的事項混為一談,以便獲得比既往更一致而具有可重複性的研究結論。透過簡化與抽象化的形塑問題的過程的剪裁,將複雜而難以精確回答的回題,改寫成單純、明確而有精確答案的問題,如此才能得出精準、嚴謹、可靠、明確且經得起反覆的檢證的答案,而經得起跨時間、跨空間、跨文化的檢證而成為客觀知識的一部分,例如以前小販利用看與摸等感覺的方式研判收到的紙鈔然後用腦袋思考是否為偽鈔,如今這項研判的「思考」已經由「驗鈔筆」或「驗鈔機」所替代,亦即人類接受後者的結果與其原先的「思考」方式無異,甚至更好。同樣地,當人類利用收費設備、自動付款設備及電腦來替代某些脈絡下的「思考」時,以思考區分是否適當?是否存在一個人機共通的機制?

因此,本文採取的策略即是跳脫「機器能否思考」的框架,避免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各說各話而無法聚焦對話之窘境後,另外提出一個不但可以從根本而且一致性地應用於解釋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而無扞格的觀點外,更能融入妨害電腦罪章時之檢討。

以認知心理學的觀點,人的認知處理實為資訊處理,而從此出發,人與電腦是相同的,這個結論能夠呼應奈傑爾・沃伯頓(Nigel Warburton)於《A Little History of Philosophy》一書中的內容:

當我們判斷一個人是否聰明,我們是以他對問題的回答為依據,而不是打開他的大腦,看看神經元怎麼聯合運作。所以,在我們評斷電腦有沒有智能時,要把焦點放在外在證據,而非它們內在的建方式才公平。我們應該檢視輸入值與輸出值(look at inputs and outputs),而不是血液和神經,或者裡面的線路跟電晶體。

職此之故,有學者作如下的比較基礎所達成的結論,僅能說是人與機器的本質差異,卻無法說明在詐欺的本質上二者是否確因此而有不同:從哲學看,意識是人腦的功能,是大腦對客觀世界的主觀反映,機器即使再智慧化,再接近人腦的結構和作用,也不具有大腦結構,根本就沒有意識存在,沒有意識的機器當然不會出現認識上的錯誤,就不能成為被騙的對象[5]。智慧型機器再智慧,仍然是機器,它沒有獨立於人的意志,不是活體,不具有人的屬性。(即使)程式的編制反映了人的意志,行為人操作電腦時仿佛在和設計程式的人對話,程式有漏洞就像人會有失誤,行為人利用了漏洞,就像利用了人的失誤,利用了人的認識錯誤等類似說法值得商榷,機器程式是僵化的,人腦是靈活的,騙機器不能等同於騙人[6]

立法上既已將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規定為詐欺罪之一種犯罪類型,在解釋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時,自應循詐欺罪之罪質,以為說明[7]。解釋上的可行方向,應該是回歸詐欺罪的原始結構,亦即由詐欺罪乃是在與溝通對象溝通時傳遞不實訊息此本質,設法透過釋義學操作,把第339條之1、之2及之3的條文整合到第339條中,設法讓電腦詐欺罪得以產生近似於詐欺罪的損害結構,如此不僅可以解決電腦詐欺罪名實相符的疑義,也可以清楚地區別三個罪名之間的差異[8]

從機器接收不實訊息與目前見認對詐術之定義係「傳遞不實訊息」即可喬接對人與對機器的詐欺:

最後,再藉由訊息傳遞實乃行為人與機器之間的的溝通,對被詐欺者或機器而言,都涉及對行為人所傳遞之訊息為訊息處理,故再以IPO(input-process-output)重繪上圖,最後形成對人與對機器共通的模型:

在此IPO的基礎上,導入使用程式的時間點所形成模後,再度展開為接近行為與使用行為的二階段模型論:

由於不實訊息的傳遞必然從使用程式開始,亦即程式的訊息處理階段,在此觀點下,一階行為論模型顯然優於二階行為論模型[9],因此,接下來即以一階行為論模型整合詐欺罪與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此即為本文之結論。

最後,以何秀煌於《思想方法導論》一書中《電腦會不會思考》一節中的最後三段文字做結:

以前我們把思考界定為解決問題的思想活動,電腦是會解決問題的。可是我們又說,定規法解決問題,可以說是不假思索的,而電腦正是運用定規法解決問題的。所以,如果我們認為當人類運用定規法(比方)計算乘積,或套用公式解題時,他並沒有運用思考;那麼電腦的那種解題活動,也不是一種思考活動。反立,如若人類的套用公式也是思考的一部分(不管多麼微不足道),那麼電腦也會進行思考活動。

也許有人會說,電腦當然不會思考,因為它沒有心靈,它只是一部機器──高度精密的機──而已。可是要注意,這樣的回答是倒果為因的;因為我們要決定某物是不具有心靈,正是要看它是否產生心靈活動,而思考正是一種很重要的心靈活動。

當然,即使我們同意電腦會思考,這也並不表示它會做所有方式的思考。許多所謂「原創性」的思考是無法由電腦來代辦的,因此,如果我們拼命否定電腦能夠思考,只是害怕它會比我們想得好,想得精,想得快,想得完整,因而有一天會取代人腦,成為「萬物之靈」──沒有心靈的萬物之靈;那麼這是一種過分的憂慮和不必要的恐懼。


[1] 聶京波,對「機器是不可以被騙的」的批判,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12月,第22卷第4期,頁98-100。

[2] 網頁:關於「機器不能被騙」的再探討https://tzrd.taizhou.gov.cn/art/2021/6/4/art_23174_3096994.html(最後瀏覽日:112年2月14日)。

[3] 聶京波,對「機器是不可以被騙的」的批判,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12月,第22卷第4期,頁98-100。

[4] 黃源盛,從《清史稿.刑法志》論刑法的古今絕續,收於: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委會編,刑事法學的浪潮與濤聲:刑法學――甘添貴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4(2021年)。

[5] 郭航,趙爽,「機器能否被騙」之再探討,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頁41-44。

[6] 吳堯、吳傑,關於「機器不能被騙」的再探討,詳網頁:泰州人民代表大會網站,https://tzrd.taizhou.gov.cn/art/2021/6/4/art_23174_3096994.html(最後瀏覽日:112年2月13日)。

[7] 甘添貴,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月旦法學教室,2006年1月,第39期,頁22-23。

[8] 許恆達,電腦詐欺與不正方法,政大法學評論,2015年3月,第140期,頁83-161。

[9] 本文就此的結論與學者蔡聖偉於《論盜用他人提款卡的刑事責任》乙文中所謂的「本罪所要處罰的行為很明顯不是提款卡的『取得』行為,而是提款卡的『利用』行為,用先前之取得行為是否不正來認定後續之利用行為是否不正,混淆了本罪非難的重點」是相同的。學者甘添貴於《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乙文中認為「取得提卡之行為與由自動提款設備提款之行為,應予以分開觀察,不宜混為一談」亦是相同。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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