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的本質─傳播觀點

業於 2023-08-23 由 黃聰明 更新

謊言本身並不邪惡,它的好壞取決於它所產生的後果


人類客觀上需要與他人互通訊息。在生活中,他們不能獨立生存,需要集體的力量對付來自於自然界的各種威脅,更進而征服自然。而且,人本來就是一種社會動物,因互動與感通就形成一定的社會關係。在初民時代,當人們瞭解到一些新情況,或是發現一種新事物時,就要法轉告別人,以期能引起相應的行動。所以,傳遞訊息就漸漸成為人與人之間溝通情況的必要手段。這種早期的訊息傳遞就是我們今天所謂的「傳播」。

人類最早的傳播媒介是語言,但語言不能將事物記錄下來,先人們就以結繩記事,接著以象徵符號代表若干語言的記載,文字就發明了。傳播科技不斷地在發展。1875年,貝爾(A.G. Bell)發明電話,使語言傳播摒除了空間的阻隔,是一項突破性的進步。電視的出現,是傳播媒介第二次革命性的發明。尤其是,1946年,世界上第一部數位電腦ENIAC在美國賓州大學研製成功。電腦的發明被譽為第二次的工業革命。由於對電腦資訊技術的高度發展與應用,使人類社會的政治、經濟及文化結構發生很大的變化,現代已進入「資訊時代」(information age)了。隨著電腦傳播的陸續出現,其傳播效率,在歷史上更是空前[0]。

對人的詐欺

陳帝福明知自己未曾擔任檢察官、律師,且非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科長,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年7月中旬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仁化工業區百姓公廟前,自稱「陳江」,向郭碧霞、陳姵芬母女佯稱:其曾經擔任檢察官、律師(起訴書誤載為法官),現任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科長快要退休(未達於公然之程度),目前環保局清潔隊有缺額,不用考試,即可安排進入清潔隊上班,且103年8月1日即可上班,需繳交報名費、服裝費、紅包費云云,並出示上開其身著檢察官法袍及律師袍之照片予郭碧霞、陳姵芬觀看(未達於公然之程度),以取信之,致郭碧霞、陳姵芬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接續於103年7月16日至同年月下旬之間,在臺中市○里區○○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及前開百姓公廟前,分4次各交付現金2400元、3000元、4400元、1000元,合計交付1萬8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84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予陳帝福,第5次則將渠2人之印章、大頭照、身分證影本與郵局存摺影本交付陳帝福。嗣陳帝福經聯絡無著,郭碧霞、陳姵芬始知受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4 號刑事判決)

刑法的觀點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其成罪有其固定順序,稱之為「定式犯罪」,而此順序彼此間具有「貫穿的因果關聯」,不容倒置:

  1. 施用詐術。傳遞反於真實的訊息與被害人。所謂「詐術」,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屬之。
  2. 陷於錯誤。被害人因為行為人傳遞反於真實的訊息而產生不正確的主觀想像,亦即被害人陷於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或誤認而不知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
  3. 交付財物。所謂交付,係指對於財物之處分而言,故詐欺罪之行為人,其取得財物,必須由於被詐欺人對於該財物之處分而來,否則被詐欺人提交財物,雖係由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之所致,但其提交既非處分之行為,則行為人因其對於該財物之支配力一時弛緩,乘機取得,即與詐欺罪應具之條件不符。
  4. 受有損害。有無財產損害,須依整體結算原則判斷之,若整體財產仍呈現不利之差額或風險,始可謂受有財產損害。

傳播的觀點

最廣義的說,傳播(communication)是把資訊(information)、意見、經驗、態度從一個人傳給一個人[0],所以,這個定式犯罪所形成結構其實是一個由傳送者、訊息及接收者所形成的一個簡單的傳播模式。在此傳播過程的線性思維下,傳播者(即來源)將訊息(即訊號)傳送給受播者(即目的地),即完成了「傳播」工作[1]

倘再加入「媒介」此一要素,則是傳播學者迪佛爾(Melivin L. Defleur)對傳播的定義[2]:溝通管道(channel)是訊息傳送的媒介,用來當作連接來源和接收者的橋樑,此種傳播模式即機械論(Mechanistic Perspective)的觀點下人際傳播:人際傳播就像輸送帶,傳送訊息給正在進行傳播的兩造雙方。所以人際傳播為「當傳送者經由管道送訊息給接收者的過程」。去思考關於管道的其他方法是將他們當作溝通的手段,例如:面對面的接觸、電話、電子的傳統的郵件,電影、電視、廣播、煙霧訊號、傳真或電報[2-1]、以電腦科技為基礎的網際網路[2-2]。這樣的資訊傳播3角色:生產者、媒介及閱聴人,我們可以從最簡單的「2點1線」開始:「生產者」亦即傳播者生產資訊,「媒介」將資訊傳遞出去,由「閱聴人」接收[2-3]。

如果再加入「效果」此一要素,則可以拉斯威爾(Harold Dwight Lasswell)在1948年的一篇文章《傳播在社會裡的結構與功能》(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Communication in Society)裡提出建構傳播過程的五大基本要素,以簡明易懂的五個W模式明確地表述人們的複雜傳播行為的線性模式(linear model),而此模式亦指引早期傳播研究的基本典範[3]。近年來,對於傳播模式的探究已從線性模式進入非線生模式(non-linear model),然而5W的傳播歷程仍可代表傳播歷程的基本模式,因此,本文擬仍從此一模式為思考詐欺罪的起點[3-3]。

  1. 誰who
  2. 說了什麼say what
  3. 透過什麼管道by what channel
  4. 傳播給誰to whom
  5. 產生什麼效果with what effects

圖片來源:https://michellemathiasfsp.blogspot.com/2018/11/lasswell-model-of-communication-linear.html(最後瀏覽日期:112年7月12日)

截至目前為止的傳播模式,稱為「傳送模式」,此模式的傳送者取向是「傳送意義」,而接收者取向是「認知過程」[3-2]。過程論似乎假定收訊人是被動的,傳播乃由發訊人完成。但此假定飽受批評,於是傳播研究人員開了互動模式來闡述人際傳播過程。宣偉伯(Wilbur Schramm)提出的「互動模式」(Interactional Model),強調人際傳播的雙向性質,即從發訊人到收訊人,以及從收訊人到發訊人。這個交流或循環過程要闡明的是,傳播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而不是線性的;對話中的個體可以是發訊人和收訊人,但不能同時是兩者。互動模式主要特徵是注重收訊人的回饋。所謂回饋意指收訊人對發訊人做出反應、回饋訊息,或兩者兼而有之[4],從接收者取向來看,是「意義建構」[3-2]。

圖片來源:https://www.communicationtheory.org/osgood-schramm-model-of-communication/(最後瀏覽日期:112年7月12日)

互動模式中,有一解釋者,這表示收訊人必須接收到訊息之後加以解碼或譯碼。許多傳播式把閱聴人這種感知與解釋訊息的過程稱為譯碼。學者們己瞭解基本上不可能將感知過程與處理過程分割。某種程度來說,晚近研究已將研究焦點從感知轉向認知的資訊處理過程,而學界發展的一些模式多奠基於電腦的運作原理。心理學家克爾斯川(John F. Kihlstrom)以下這段話可為代表[3-1]

將資訊處理過概念化,係比擬為現代高速電腦,不但有專司儲存資訊的結構,也有將資訊從一結構轉換至另一的運算處理過程

許多描述資訊處理過程已陸續被發展出來,各自滿些許不同的目的,貢獻大多出自跨學科的認知科學領域(cognitive science)。認知心理學研究人們如何獲得生活上的各種訊息,這些訊息又如何表徵並轉化為知識,它如何儲存,知識又是怎樣用來指導我們的注意和行為,而在傳播領域,則是探索訊息如何被記憶及儲存,或如何有效使閱聴人擷取訊息,因此諸如閱聴 口何接收新聞訊息,或閱聴人如何解讀電視……等問題,以及日常生活相關的廣告效果,均與認知心理學中的訊息處理相關[3-3]。因此,譯碼或解碼的核心也就是對接收到的訊息予以處理,之後再回傳訊息。這個過程不管從認知心理學或者電腦科學來說,就是一個對輸入的訊息加以處理(information processing)後予以輸出的資訊處理模型(input-process-out model)。

小結

綜上所述,詐欺罪的本質是一種人際傳播──傳送者傳送的意義是「不實的訊息」,也是一種資訊處理的過程──接收者的認知過程,茲將詐欺罪的定式結構與傳播模式對照如下:

另外,從傳播的目的及傳播效果可知,傳播者係傳遞出一些訊息,透過性質各異的媒體傳給極具個別差異的閱聴人,以最直接且簡單的意義來看,傳播效果可以是指閱聴人的度或行為是否被改變、被傳播訊息說服[3-3]。溝通演化論判定,要讓溝通成立,發送者和接收者都必須從中獲益。如果接收者過於容易受騙(gullible),訊息發送者就會無情地濫用「他們的信任」,直到接收者完成停止關注任何被告知的資訊為止[3-3.1],故倘閱聴人知道傳播者在騙他或她,傳播者傳遞訊息的效果必然無法達成,因此,詐欺罪的定式結構應該修改為「信以為真」的模型,而這個模型連帶也將施用詐術改以中性的傳遞訊息為之,亦即施用詐術的定式結構是刑法評價後的結構,但從傳播的角度觀察則非如此:

以此觀點,不難看出,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其實也是一種詐欺罪,因為程式的本質即為IPO,其與人際傳播的差異在於收訊人。此種以電腦為收訊人的中介的一種傳播,稱之為電腦中介傳播(Computer Mediated Communication,CMC),特別關切人類如何將科技納入其社會互動中以及人類如何透過或藉由科技來互動[5],因此電腦中介傳播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人們將不再是面對面的傳播。

對機器的詐欺

張○強、胡○衡將黃○明帶下車毆打,至使黃○明不能抗拒,而不得不依張○強之指示,簽發面額10萬元本票1張,並告知其所有郵局帳戶,及之提款卡密碼後,張○強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持黃○明前開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輸入黃○明先前告知之提款卡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領取款項,以此不正方法由該自動付款設備提領現金2萬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743 號刑事判決)

電腦中介傳播

電腦中介傳播[5-1]是從第一台數位電腦發明時開遍佈,或者說至少從一九六○年代早期第一次記載的電子郵件交換原始型出現時,電腦中介傳播已開展,而相關的《電腦中介傳播期刊》(Journal of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 JCMC)亦於一九九五年創立。電腦中介傳播這個術語在本質上指的是人類藉由或透過電腦科技幫助而達成傳播,是傳播研究中開始以人類中心典範思考人機傳播的領域。如 Guzman所言,隨著二十世紀末的科技發展,傳播學者開始注重傳播科技本身,而非這些科技所攜帶的內容訊息效應。如前所述,這些科技與之前不同處在於機器的互動性;人們除了可以經由這些科技機器交流溝通,同樣重要的是與科技機器本身交流溝通。電腦中介傳播研究中,雖然研究重點仍在於人類傳播,但學者們指出電腦科技確實形成「人類與機器」、「機器與機器」的傳播,也提出關於人們直接與科技互動的研究問題,包括人們如何為了取得程式儲存的資訊,與特定程式溝通[5-2]。

關於電腦中介傳播究何所指?舉例來說,桑多羅(Gerry Santoro)就曾指出[6]

在最廣泛的定義中,電腦中介傳播事實上可以包括所有電腦使用,包括不同的應用,諸如統計分析程式、遙測系統和財務模型程式,都符合 人類傳播的概念。

或是迪賽伯(John December)所提出一個比較難以捉摸的定義:

電腦中介傳播是藉由電腦而達到人類傳播過程,其中包括了人、位於特定環境,以及為了各式各樣的目標去型塑媒介的使用過程。

還有一個較「古典」的定義,是由哈林(Susan Herring)所提出,她是一名涉獵此領域亦有相當時日的學者:

電腦中介傳播發生在人類與電腦工具之間。

不論哪個定義,電腦中介傳播的核心概念即如此術語所揭櫫者乃:傳播、中介與電腦。電腦中介傳播對於傳播研究而言,就是一種典範。而其主要論點,即電腦做為媒介的工具,促成人類傳播的過程[5-3]。

透過電腦網路,訊息可以在短時間內傳送至另一部電腦上,使用電腦的人無須面對面接觸就能互相交換訊息。隨著網際網的蓬勃發展與普及,使得現代人際溝通的互動模式不再僅限於傳統的面對面的溝通模式,藉由網路作為媒介傳遞訊息已成為相當普遍的溝通模式,使得利用電腦和網路為中介的溝通形之電腦中介傳播的應用性更為廣泛。網際網路延伸了我們所能觸及的範圍,使得我們的人際關係可以超越地域的限制,並增加了我們認識各式各樣人的可能性;人可以透過這樣的管道與他人互動,並能打破時空侷限,無須與人親身接觸便能進行交流與溝通。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電腦中介傳播[7]指的是以電腦網路為基礎,並將資料與訊息數位化的媒介,而電腦中介傳播結合了電腦與網路兩種科技,故其應用的溝通形式包括:電傳會議(electronic conferencing)、電子郵件(E-mail)、語音郵件(voice mail)、電子佈告欄(BBS)、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WWW)、檔案傳輸協定(FTP)、新聞群組(newsgroup)、即時通訊等功能,不同的管道可能會被運用在不同的時機或目的,而在多重科技的運用之下可能衍生如「侵犯隱私」、「資訊安全」及「違反智財權」等負面的影響[5-1]。Steinfield(1986)認為這些電腦中介傳播共同特色是可以將文件、資料及資訊以數位(digital)形式儲存在電腦網路中,並藉著通訊網路傳遞至各處,使用者可以選擇傳輸資料的時間以及地點,也得以利用這些系統創造文件,將它們格式化、複製、編輯並在各地流通交換。

以傳播媒介的角度來看,網路科技基礎下,電腦中介傳播不但包含傳統媒介的溝通特質,更包含互動性(interactivity)、非線性(nonlinearity)、非同步性(asynchronicity)與打破時空限制等,與傳統的媒介有所不同的新的特質:多媒體影音的傳播、互動性、非同步傳播性、非線性及不受時空限制。另外從方法論的角度而言,過往電腦中介傳播沿襲了認知心理學的傳統[5-1]。

隨著全球資訊網的應用,網路上的超文本不再只是連結單純的文字,而可連結到影音、圖片等非單純文字的資訊,豐富了網路資訊內容的多媒體影音的傳播。相較於以往傳統的媒體,電腦媒體的互動性提供使用者更有效地控制和使用資訊,媒體使用者和資訊提供者或與其他使用者間的「對話」,可即時回饋及參與。由於網路上傳播訊息時,透過儲存資料,可以事後擷取而不需同時接收,允許使用者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發出訊息或閱讀別人傳送過來的資訊,可以彌補人與人之間的因時間或距離阻隔而無法交流的缺憾,並能使使用者控制自己與他人的互動參與,形成非同步傳播性。由於是雙向互動的傳播環境,在電腦中介傳播系統中,每個人都是傳播者也是「受播者」,傳播過程中,所有使用者都成為參與者,每個參與的人都可以決定傳播的流程,可以一對一互動,也能一對多或多對多互動,結合了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的特質,除上述的人際互動(user-to-user)外,尚有user-to-system的人機互動及user-to-document的文本內容互動[5-1]。電腦中介傳播去除了許多傳統溝通上的限制,像是時間及空間,使用者可以最低的成本拓展其人際及專業網絡,代替了以往需實體存在的溝通(Rice & Love, 1987)。使得人們無論何時何地都可透過網路連線在彈指間完成溝通,具有不受時空限制的特性。

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的本質

回過頭來檢視刑法電腦詐欺罪三則條文,此三則條文的客體,不管是自動販賣機之類的收費設備,或是自動櫃員機的自動付款設備,抑或是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在在說明了這些交易發生在人與電腦工具之間,是設備提供者藉由電腦而達到與使用者傳播的過程,而這些過程中都是由電腦中的程式基於特定目的提供了使用者與提供者間的訊息傳遞。

結論

綜上所述,從傳播的觀點,不管人與人面對面或是人與人之間透過電腦作為中介,都不妨害其為傳播,因此對人傳遞不實訊息,同樣也會出現在在對程式傳遞不實訊息,人對接收的訊息加以處理後予以輸出回應,也發生在電腦中的程式接收操作者輸入的資料或指令後,依據其演算法加以處理後予以適當的輸出回應,在在顯示對人或對機器並無不同。基於罪刑法定與明確,將對人與對機器等不同客體予以分別規定是合理的,構成要件亦因此而有不同,但解釋上則不因人或機器而有不同。


[-1]Eduardo Infante著,黃新珍,街頭的哲學:29個熟悉的生活情境,看見每個決定背後的倫理和邏輯!,漫遊者文化,2021年11月,頁020。

[0]李茂政,大眾傳播過程的批評性消費者,收於於世新大學新聞學系編《傳播與社會》,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初版一刷,頁5-8。

[0]李金銓,大眾傳播理論,三民書局,2015年8月,修正三版五刷,頁3。

[1] Crispin Thurlow、Laura Lengel、Alice Tomic著,謝光萍、吳怡萱譯,電腦中介傳播:人際互動與網際網路,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月,頁26。文獻處理實驗室,https://cdp.sinica.edu.tw/project/02/5_3.htm(最後瀏覽日:112年7月17日)。

[2] 梁美珊、莊迪澎,圖解傳播理論,五南出版社,2022年11月,三版一刷,頁003。林國楷,網際網路對人際傳播影響之探討,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2004年11月,第42期,http://nhu.edu.tw/~society/e-j/42/42-10.htm(最後瀏覽日:112年7月17日)。

[2-1]Joseph A. Devito著,沈慧聲譯,人際傳播,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1月,初版二刷,頁20。

[2-2]Denis McQuail著,陳芸芸,劉慧雯譯,McQuail’s大眾傳播理論,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1月,初版,頁42。

[2-3]台灣資訊環境研究中心IORG,資訊判讀力:腦袋自主!抵抗假訊息、陰謀論、帶風向的生存守則,左岸文化/遠足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初版一刷,頁105。

[3] 梁美珊、莊迪澎,圖解傳播理論,五南出版社,2022年11月,三版一刷,頁012。

[3-1]Werner J. Severin, James W. Tankard, Jr.著,羅世宏譯,傳播理論──起源、方法與應用,五南圖書出版股分有限公司,2022年3月,三版二十一刷,頁87、97-98。

[3-2]Denis McQuail著,陳芸芸,劉慧雯譯,McQuail’s大眾傳播理論,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1月,初版,頁78。

[3-3]錢玉芬,傳播心理學,威全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9月,初版四刷,頁165-166、6、7。

[3-3.1]雨果.梅西耶(著),鍾沛君(譯),為什麼這麼荒謬還有人信? 揭開你我選擇相信與拒絕相信的心理學,商周出版,2020年7月,初版,頁281。依據the Oxford Advanced American Dictionary,gullible定義是:too willing to believe or accept what other people tell you and therefore easily tricked,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definition/american_english/gullible#:~:text=Definition%20of%20gullible%20adjective%20from%20the%20Oxford%20Advanced,at%20gullible%20young%20women%20worried%20about%20their%20weight.(最後瀏覽日:112年8月18日)

[4] 梁美珊、莊迪澎,圖解傳播理論,五南出版社,2022年11月,三版一刷,頁016-017。

[5] Crispin Thurlow、Laura Lengel、Alice Tomic著,謝光萍、吳怡萱譯,電腦中介傳播:人際互動與網際網路,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月,頁54。

[5-1]威爾瑟(Walther, 2011)指出,電腦中介傳播後期的相關研究視電腦中介傳播為一特殊的傳播形式,其與面對面傳播並非一分為二,兩者之間的互動與連結更值得深入探討。參王嵩音,電腦中介傳播,收於:郭貞主編:傳播理論,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初版一刷,頁272-273。

[5-2]林思平,人工智慧與人機傳播:傳播的擴充與弔詭,資訊社會研究,2021年7月,第41期,頁91-129。

[5-3]林玉鵬,人工智慧時代的媒體素養 ──人機傳播觀點的初探性研究,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2021年6月,第18巻第1期,頁。

[6] Crispin Thurlow、Laura Lengel、Alice Tomic著,謝光萍、吳怡萱譯,電腦中介傳播:人際互動與網際網路,韋伯文化國際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1月,頁21-23。

[7] 周季穎(2005),電腦中介傳播對口碑行為的影響,東吳大學。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jidca2004@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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