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絡化解釋

業於 2023-08-01 由 黃聰明 更新

有一實驗,布倫斯弗程蔣生(Bransford & Johnson)唸下面的一段短文給受試者聽:

假如氣球破了,聲音就無傳出,因為每一樣東西距正確的樓層都太遠。一扇密閉的窗戶也可能阻擋聲音的傳送,因為大部分的建築都隔音不錯。既然個操作有賴穩定的電流,只要在電線的中間有破裂就會引起問題。當然那傢伙可以喴叫,但是人類的聲音沒有大到可以傳那麼遠。還有一個問是器具的弦可能會斷。那麼訊息就沒有伴奏。很顯然地,最好的情況是距離近一點。那麼就會少一點潛在問題。面對面的接觸,最少的事情會出錯。

受試者聽完以後,在七點量表上估計自己的了解程度,然後試著回憶。總共有三組受試者:一組只聽短文,一組是先看一張圖畫,一組是聽完短文後再看圖畫。結果是先看圖畫的那一組的理解和記憶要比另外兩組佳。這個結果顯示,有恰當的脈絡可以幫助理解,而知識若沒被適時引發(後看圖畫組)也沒什麼助益。上述實驗的圖如下:

脈絡線索在閱讀的時候,更多的是文字。布倫斯弗(Bransford)引一個有趣的上餐廳的例子:

吉姆去那餐廳並要求坐在走廊的位子。他被告知要等半小時。40分鐘後,對他歌聲的掌聲顯示他可以進行他的準備。二十個客人點了他最拿手的起司蛋白牛奶酥。吉姆很欣賞坐在主廳的客人。兩小時後,他點了餐廳的招牌菜─烤雉雞。真不可思議,能夠享受這樣的美食而還有15元!他當然會很快再來。

這段文字顯然其「主題」係有關上餐廳用餐,但佐以我們對「上餐廳用餐」的先驗知識,我們可能還是很難理解該段文字。倘加入下面的脈絡線索,那麼再重新閱讀,會發現比較容易理解:

吉姆去一家很特別的餐廳。顧客可以選擇為其他顧客表演(唱歌或跳舞等)。欲表演者需坐在走廊的位子。假如有人點他的菜,他就可為他們準備並獲得一些酬勞。作完菜之後,他可以點餐廳的菜並從酬勞中支付單。

類此情形,應用於法典中的法條文字訊息的解釋時,雖然文義解釋是最基本的,但仍需框在條文的脈絡(例如,條文的所在罪章)及立法理由及目的這樣的脈絡下觀察才能有所得。

壹、脈絡化

什麼是脈絡(context)或稱文脈或語境[1]?我們以過往一個團康活動為例:主持人要求所有參與者準備三張紙,分別寫上:「什麼人」,「在什麼地方」,以及「做什麼事」。爾後將三張紙分開放在三堆不同的地方,從中任取後將三張紙上面的東西連結成完整語句。這個團康的笑點在,重組後的文字(符號)改變,並造成新的(有趣的)意義。這個團康中,三個句子的結合就是一種文脈的呈現。簡單來說,文脈是一種場域(horizon),在其中符號能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在,也使符號在解釋上不被斷章取義。因為文脈預設規則,也定義符號在其中被使用的規定。

文脈就是視域。符號的判別需要注意其所在的文脈,因為不同的文脈會使相同的符號產生不同的意義。文脈是意義現的視域(horizon),在此視域中,文脈能將符號意義加以現現,也使符號不會只有單一的意義。除非符號本身就是文脈的一種,否則符不能脫離文脈獨立存在,文脈以固定結構讓符號鑲嵌於其中。比喻來說,符號(符碼)與文脈的關係如況與海洋的關係。

文脈如同一個容器,讓符號(內容物)及符碼放置其中。有時文脈相同,但符碼改變,也會形成的意義,反之亦然。此類改變的產生,是因為文脈與符號間互相呈現的作用,一個符號在一個文脈中就會建立起特定意義。若文脈改變,會產生意義的扭曲。文脈的變形有下列數種可能:(一)文脈及其系統性配置都沒有改變。產生改變的是文脈中主要符號(符碼),主要符號改變需為普遍共同經驗所構成,所以即便沒有外在事件之配合,仍然能夠掌握改變後之文脈意義。(二)文脈不改變,但符號依據外在實際發生的事件加以改變。符號改變若是依據實際發生事件,閱讀者就需先掌握符號之意義與實際事件之對應,否則無法進行解讀。此時文脈結構提供的是穩定義統之作用。這種變形有時效性,若沒有相關經歷無法理解。(三)以附加意義使文脈被解構,並且失去本來的象徵性。此類改變只保留原本符號之精神,對於文脈本體僅以類似之表象呈現。這種改變需要對符號本身明確瞭解,才能在文脈改變掌握號的不同。古代文字的轉變,如楔形之字與希伯來文字母間的關係,即為一例。

文脈的衍生。我們可以以人際間的互動作為文脈的範例。符號具有人際互動間特定的條件,條件建在我們彼此接受的前提上,此時符號的交流(包含眼神、手勢、文字等等)才能被理解與認同,也讓整個溝通活動成為一種文脈。人類所有符號的呈現都與思維結構有關,思維結構則以邏輯表現於外,所以符號的呈現一定合乎邏輯。為能溝通,溝通脈絡就包括了六個要件:傳遞者、接收者、訊息、傳遞訊息管道、噪音與干擾,以及溝通的脈絡。

雅克慎(Roman Jabobson)關於語言的六個組成因素如下圖。其認為任何交流都是由說話者(addresser)所引起的訊息(message)構成的,其終點係受話者(addressee)。但是這個過程並不是那麼簡單。訊息需要說話者和受話者之間的接觸(contact),而接觸可以是口頭的、視覺的,電子的或其他的任何形式。接觸必須以碼騙(code)作為形式,像是言語、數字、書寫、音響構成物等等。訊息須涉及說話者和受者都能理解的脈絡(context),因為脈絡使訊息「具有意義」,正如(我們希望)現在我們進行討論的脈絡單獨的詞句變得有意義,而在其他脈絡(例如對足球賽這這樣的話),它們不會有意義。雅克慎對交所作的闡述,其核心觀點是「訊息」不供也不可能提交流活動的「全部意義」,交流的所得,有相當一部份來自脈絡、編碼和接觸手段。簡言之,「意義」存在於「全部」交流行動中,語言的使用本身就是「訊息的一部份」,由於任何語言都包含一些其本身沒有精確意義的語法因素,並由於此等語法因素而對它們於脈絡十分敏感,使這種情況顯得非突出。這就是說,這些語法因素的意義可能有相當大的變化,這些取決於這些因素是怎樣地使用的,它們是在什麼地方發生的。[2]

除了符號組成的文脈與文脈於溝通的衍生外,相對於不變論(invariantism),知識論者有脈絡主義或脈絡論或語境主義(contextualism)的基本論點是:在不同脈絡下同一個語句可以有不同的真值條件;意即在不同的脈絡下,同一個語句可以產生不同的意義,故知識的斷言是隨著脈絡而改變的─因此被命名為「脈絡主義」。通常我們會用類比的方式來介紹這個觀點。舉例而言,考慮「高」這個形容詞,某人可能在某個脈絡算是高的,在另一個脈絡中卻不折不扣是個矮子。在侏儒中算高的人,到了美國職業籃球(NBA)場子裡顯然是個矮子,這種用相對的情況來判斷高矮的方式,聽起來還算合理。根據這個說法,我們不能說一個人就是高或矮,因為高矮必須相對於某個脈絡才能決定(相對於特定的群體,或是其他脈絡中的人而言)。有許多語詞也都和「高」一樣,例如平坦的山丘可以是崎嶇的陸地,聰明的科學家也可能同時是個愚蠢的哲學家等等。所以,或許我們應該理解到對知識的聲稱,經常地係隱含著建立在某些脈絡的情況下所為(So perhaps we should understand knowledge claims as always making implicit refer-ence to some context of utterance.)[3]。肢體語言也有相同的情況。例如,一個人「舉手」,如果是在教室,那麼就很可能是想要發言,如果是拍賣會場,可能會是要出價,如果是見到一個人時,很可能就會是打招呼,如果是對著計程車,那麼想要搭車的可能性就非常地高。

人對於意義的認知受到情境脈絡的影響,掌握不同文本(text)相連出的脈絡(context),人們才能確立意識所處的位置,並做出相應的回饋和理解[4]。因此要瞭解某一語詞的意義,查看它的脈絡(context)是很重要的。常常一個符號樣型可以被用來裝載和傳達不止一個意義內容,可是我們藉著它所在的脈絡,可以看出這時它所裝載的該是那一個意義內容。一個符號樣型在某一脈絡裡所裝載的那部分意義內容,我們稱為該符號的脈絡意義(contextual meaning),因此碰到易於發生歧義的字,我們總先查看它所在的脈絡,再決定它該有那一個意義。與脈絡意義相對的,就是字典意義(dictionalry meaning)[5]

貳、法解釋

法解釋係就法律規定所具體形成的體系加以闡釋,這樣的一個「體系」就形成了一個「脈絡」。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的探討至少具有下述意義:在一個比較後進的法律社會,通常具備一種特徵,傾向於以比較純邏輯,或比較拘泥於法型文字瞭解法律、適用法律,未能隨社會之變遷,適時檢討法律,以致常常受制於惡法。當基於該認知而試圖容許臣用較富彈性之價值標準或一般條款來避免被法律概念所僵化的法律之惡法時,卻又發現該容許很容易流於個人的專斷。其結果,許多法律規定本來擬達到的公平正義,不能在實際運作中,真正地實踐起來。基於上述認識,必須一起探討,到底應如何建構法律概念與法律體系,認識其功能的界限。有了該瞭解後,才不會對法律概念有過度的期待,以致想要通過法律系統的邏輯運作,獲得法律概念不能提供的功能[6]

在法律適用的三段論法中,法解釋係屬大前提的任務,大般法院法官的職掌即是從事法解釋論的工作,即法律條文及體系的解釋,加上個案的適用[7],因此在推論上影響對事實如何函攝。

邏輯三原理中的同一律(law of identity)的先決條件是前後兩個相同的語詞,其意義要是相同的,亦即學者殷海光指出,「現代許多邏輯家認為同一律乃一語意原則(A semantical Principle),這一原則告訴我們,在一所設的意義系絡(context)之中,同一文字或符號在這一場合以內的各個不同之點出現,必須有一個固定的意謂或指涉(referent),這是語言底意謂條件[8]。這樣的見解恰與法條的解釋方法中的體系解釋,要求意義的一致,二者是一樣的。

我們認識事物,並不僅看事物的外貎。舉個例子,人行橫道上,人們看到紅燈,都不只把它看是一顆「紅色的燈泡」。人們把它理解為「止步」。為了理解問題,我們需要把握環境,所有理解方式都取決於情況和環境[9]

在《邏輯哲學》(2)中,維根斯坦寫道:「個案即為事實,乃存在的諸事態(What is the case—a fact—is the existence of states of affairs.)」,至於諸事態則是由各物件所組織而成(2.01. A state of affairs (a state of things) is a combination of objects (things)),且在《邏輯哲學》(2.034)中[10],維根斯坦寫道:「事實的結構由諸事態的結構組成」(The structure of a fact consists of the structures of states of affairs.)。那麼事態的結構是怎樣的呢?在《邏輯哲學》(2.03)中,維根斯坦有這樣的說明:「在基本事態中諸事態中的所有物件犹如一條鏈子的諸環節一樣彼此套在一起」(In a state of affairs objects fit into one another like the links of a chain.)這就表明,在本體的意義上,事態是獨立存在的東西(2.061、2.062)。從結構/形式的角度看,事實和事態沒有兩樣,但在實質的意義上,事實=事態+存在(斷定)。從語言的角度來評明這一點,「事實就是真句對應的東西」,而與態相對應的句子,則毋須斷定其真偽。

維根斯坦首先說:「基本事態是對象(物件、物)的結合」(2.01),這就表明事態是複合而非簡單的東西。在對2.01的解釋中,維特斯坦繼續寫道:「能成為基本事態的構成分,這一點對於物來說具有本質的意義」(2.011)。這裡所謂的「物」既可指「事物」、「物件」,有時也翻譯為「對象」、「客體」或「要素」等,在一般的情況下,我們多採用「對象」這一說法。說對象的本質在於成為事態的構成成分,實際上就是說,在本體的意義上,對象不具有獨立性,它「只能出現在事態的相互聯結中」;而它所具有的獨立性是內容而非形式或結構意義上的。

從變與不變這一而上學的範疇看,對象與事態有著鮮明的區別:「對象是那些不變的東西,……事態是變動和不穩固的」,這就表明,作為事態之成分的對象,有其內容上的穩固性和獨立性,因此能在多個事態中出現。而事態作為諸對象的組合,則是變動不居的。對象與事態的這樣一種關係,同詞與句子之間的關系一樣,在邏輯的意義上具有同構性。因為詞作為句子的成分,並不能獨立存在,但就其能出現在不同的句子中間這一點而言,它又在某種意義上具有獨立性。而且,與句子因具有的成分而不斷變化相比較,詞是相對穩定的東西。

從語言與世界這一大的角度來看,詞或名指稱對象,句子或「命題描述事態」。而這就從語言的角度,標示對象與事態間的聯繫與差異。對象是簡單的,它只能被指稱,而「能夠被描述的東西總是複合的」,說明事態作為被命描述者具有複合性質。例如,當我說:「有一雙鞋子放在前面桌子的中央。」這句話不僅說出事物的意義,同時也說出了一個物理空間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事物似乎在廣大的客觀空間裡,各占有自己獨的位置,與其他事物產生不同的空間關係。我們能正確理解這句話的文字,是由於已預設一套物理空間竹語言。語言表達了一切可能的事物及它們的世界,因此,一切事物和世界的意義都呈現在語言裡[11]

本文認為上述的「情況和環境」即為理解問題的「脈絡」──一個維根斯坦所謂的環環相扣的諸事物所組織而成變動和不穩固的結構,透過認識並尋找處於到脈絡生活中所出現的利益衝突,對衝突進行實質的評價與判斷,於是脈絡形成「評價」與「利益」的界限,例如:一、「致生危險於……」的具體危險犯。例如在廢棄不用的舊軌道上堆置石頭或損壞軌道,客觀上並不會造成火車往來的危險,因此對火車之往來並不具有「危險性」。前述的「客觀上」如何解釋,怎樣是客觀,怎樣又是不客觀。本文認為具體危險犯是將個案於「脈絡」進行思考。行為是「在軌道堆置石頭」或損壞軌道,行為的脈絡是「火車之往來的脈絡下」,「舊軌道上」並不會有火車行駛,因此,不具有「危險性」;所以,在同樣的脈絡下,「火車固定行駛的軌道上」相同的行為,縱使火車尚入駛入該處,則可以認為已經製造了一個火車往來的客觀「具體危險」。同樣的的脈絡下,「火車固定行駛的軌道上」相同的行為,在加入不同的脈絡,則判斷可能也不一樣。例如,111年9月17日、18日兩天,台東連續發生大地震,花蓮及台東鐵路受損嚴重,無法通行[12]。二、第24章墮胎罪,採不同脈絡結構,對「懷胎婦女」究竟為「純正身分」抑或「不純正身分」的認定是有所不同的。在下圖的脈絡一結構下,「懷胎婦女」是純正身分,但在下圖的脈絡二時,「懷胎婦女」則為「不純正身分」,因此教唆者論罪的條文亦有所不同:

導入脈絡就如同導入比較法,可開闊視野,消除偏執,能獲得更多解決法律問題的靈感,可以看到現有之缺點與有待改善之處,促進法規範往更好的方向發展。藉由脈絡,提供吾人得於啟發與提供另一種解決法律問題與衝突的方法,豐富與擴充解決法律問題與衝突的可能性,不受限於現有的體系框架,藉由跳脫既有的體系框架去作思考,最後達到與比較法之功能:法學研究之功能、立法上之功能、法律解釋與填補法律漏洞上之功能與統一法規範之功能[13]

參、類推到適用

一、     操作原理

類比論證是一種通過已知事物(或事例)與跟它有某些相同特點的事物(或事例)進行比較類推從而證明論點的論證方法,例如,「人生如戲」的比喻,又例如,義國Lorenz提出氣象上的蝴蝶效應(butterfly effect),意指某地上空一隻蝴蝶揮舞翅膀而擾動了空氣,長時間後可能導遙遠的皮地發生一場暴風雨,以此為喻:微小因素往往會造成大範圍天氣預測失準[14]

社會科學中,理論建構的主要途徑,計有演繹的途徑、類推(analogy)的途徑、「部分與整體關聯」的途徑與「部分與部份相聯,然後再與整體相聯」的途逕等。其中類推的途徑,指運用「類比推理」的方法建立理論是頗常見的。所謂「類推」(analogous reasoning)或類比(analogy)、「類比推理」,即「同類相比」或「類以推之」。它是透過相似性(similarity)來進行推理與判斷的一種思考方式,強調的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現象間的關係之相似性,不是指諸現象間的相似性。使用類推發展理論的人,其興趣是抽象的關係,而不是具體的現象間的關係。兩現象間類比的圖示如下:已知的現象為基準,亦即為「立足點」(base),未知的現象稱為「目標」(target)[15]

刑法對於不利於行為人之解釋,不得使用類推,但真實的情形呢?69 年台上字第 1474 號決: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 不失為住宅性質,是上訴人於夜間侵入旅館房間行竊,係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罪。

再以刑法為例。第321條第1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其中「住宅」,依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其中的特性是「日常居住之場所」。依此特性,旅館房間是否亦符合「日常居住之場所」?依文義言,應不符此特性,爰不屬「住宅」之概念。但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474號判例:「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即不失為住宅性質」。此見解加入了另外一個脈絡,即「旅客對於住宿」,那麼對於「旅客對於住宿」而言,旅館房間為其「日常居住之場所」。

同樣地,倘導入病人住的脈絡,那麼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非字第 140 號刑事判決:「醫院病房除房門外,醫院尚針對個別病床設有布簾,提供病人及其家屬私人使用之空間,各病人在住院期間,即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病患在住院期間,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從而醫院病房既係病人接受醫療及休養生息之處所,病人於住院期間,病房即為其生活起居之場域,各有其監督權。」應以「住宅」論。但此判決最後的推論為「是醫院病房難謂非刑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應有不當:

倘基於此觀點主張,文義上,「詐術」是「詐術」,「不正方法」是「不正方法」,但就「不實訊息」之特徵言,二者是「相同的」,應「適用」相同的規定。

二、     共通本質

如何找到二個客體彼此間的共通性?根據具體的脈絡(情景)使用本質(essence)與偶性(accident)這兩個概念。例如,當某金屬是汽車發動機的零件時,該金屬的顏色是偶性;當某金屬被制成雕塑時,該金屬的顏色便是本質。換句話說,作為發動機的零件,金屬的顏色是偶性;作為雕塑,金屬的顏色是本質。

「偶性」在亞里斯多德的術語(parlance)裡指:某事物本質之外的屬性(a property of something that is not essential to that thing)──換言之,假如這些屬性都發生了變化,該事物仍然是其所是(can be changed without utterly destroying what the thing is)。相反,事物的「本質」使得該事物是其所是。因此,清楚表達了事物物的本質,也就界定了這個事物;只要事物存在,它的本質就不會發生變化。另一方面,它的偶性可以來去自由(can come and go),亦即可有可無。這就是為什麼亞里斯多德把事物的本質也稱為該物的「本質」(substance,希臘語是ousia),字面上是「保持不變」的意思。例如,歌手、演員Madonna以其百變允格聞名於世。在她的職業生涯中扮演過各種不同的角色,從跳著流行舞步的布魯克林女孩,到性感的好來坞女郎,以以世故的女牛仔,而這些只是她諸多面貎的一部分。因此,從本質與偶性的觀點,不管Madonna著裝風格、外顯性格、髮型和髮色等「偶性」(accident)如何發生變化,但她的本質(essence)始終都是一個人[16]。另外,從偶性的變化看似相同之物,其本質可能不同,例如,下圖是網頁常見的操作介面,外觀看起來都一樣,但本質呢?

透過HTML碼可知其真實的本質如下:除了第二是Button物件外,其餘二者皆為a物件:

    <div class=”container”>

        <a href=”#” class=”btn btn-success mt-1″>全部</a>

        <button class=” btn btn-warning mt-1″>查詢</button>

        <a href=”#” class=”btn btn-secondary mt-1″>登出</a>

    </div>

綜上所述,「脈絡化下」添加於事物的「偶性」能夠「清楚描述」事物,例如,跳著流行舞步的布魯克林女孩、性感的好來坞女郎、世故的女牛仔,都能夠用來描述「特定時空」下的「Madonna」。而「去脈絡化」後,Madonna始終是「Madonna這個人」。

因此,本文認為「脈絡化在於解釋」而「去脈絡化在於本質」。


[1] 黃鼎元,哲學概論:哲理思辨一本通,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初版,頁159-161。徐英瑾,語境建模,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頁1-2、42。

[2] 陳永寛(譯),T.霍克思(Terence Hawkcs)(著),結構主義與符號學,南方叢書出版社,中華民國78年3月,再版,頁76-77。Terence Hawkes,Structuralism and Semiotics,Routledge,200年7月,2nd edition,頁65。語言的使用本身就是「訊息的一部份」,並非譯著內容,係本文摘自高宣揚著《結構主義》第5頁內容:李維.史陀始終認為語言的使用本身就是「訊息的一部份」。用以銜接譯著中「由於任何語言都包含一些其本身沒有精確意義的語法因素」的補充。為什麼語言的使用本身就是「訊息的一部份」?法國著名的語言學家斐迪南.德.索緒爾(Ferdinand de Saussure, 1857–1913)認為語言乃是一種集體的習俗,也就是說,反映在語法、語源、語音等方面許多具有普遍性的現象(詳《結構主義》第7-8頁)。

[3] 傅皓政(譯),Richard Fumerton(原),知識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公司,2020年6月,初版四刷,頁40-41。Richard Fumerton,Epistemology,Blackwell Publishing,2006年1月,1st edition,頁19。針對最後一句,譯著係「所以,我們對知識的理解,也隱含著建立在某些脈絡的情況下。」王昭雁(2012),論笛洛斯的脈絡論(未出版),新竹,頁3。

[4] 孫秀蕙、陳儀芬,結構符號學與傳播文本:理論與研究實例,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4月,初版,摘要。

[5] 何秀煌,記號學導論,水牛圖書出版事業有限公司,2011年2月,七版一刷,頁11。

[6]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2020年4月,增訂七版,頁154。

[7] 李惠宗,法學方法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4日,四版,頁18-19。

[8] 殷海光,邏輯新引,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5月初版一刷,頁164。

[9] 朴春變、王福棟(譯),安廣福(著),哲學家的說服法,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2014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頁2。

[10]李文倩,維特根斯坦論實與價值,四川大學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頁32-34。

[11]陳榮華,高達美詮釋學:《真理與方法》導讀,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初版三刷,頁20-21。

[12] 此二則例子摘自王皇玉著《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七版一刷,頁170。

[13] 參考:鄧衍森、躶清秀、張嘉尹、李春福主編,張文郁, 黃源盛, 高文琦, 蔡志方, 楊奕華, 陳清秀, 陳愛娥, 陳淑芳, 鄧衍森, 吳從周, 簡資修, 張嘉尹, 莊世同, 許士宦, 柯格鐘, 李建良, 黃錦堂合著,法理學,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3月,初版第1刷,頁25關於比較法的意義及頁261-263關於比較法的功能。

[14] 鈕文英,質性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雙葉書廊有限公司,2022年1月,三版一刷,頁55-56。

[15] 許郁文(譯),安藤昭子(ANDO Akiko)(著),向編輯學思考:激發自我才能、學習用新角度看世界,精準企畫的10種武器,經濟新潮社,2022年5月,初版一刷,頁068。

[16] 陶濤(譯),朱利安·巴吉尼等(原),好用的哲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3月,第1次印刷,頁042-043。黃煜文(譯),Julian Baggini, Peter S. Fosl(原著),哲學家的工具箱:如何論證、批判、避開邏輯謬誤?一套現代人必備的理性思考工具,麥田出版,2018年12月,二版一刷,頁212-213。Julian Baggini Peter S. Fosl,The Philosopher’s Toolkit: A Compendium of Philosophical Concepts and Methods,Wiley-Blackwell,2010年4月,2nd edition,頁16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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