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定式結構

業於 2023-11-03 由 黃聰明 更新

三個前提

假設有三個基本前提如下:

個案檢討

基於此三前提檢討下列情況:

個案一

106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一試考題: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A)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C)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此題一般解答為D。但本文的疑問是:客觀上,被害人是在「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時「信以為真」,接下來議價時行為人才「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亦即施用詐術,因此,本題在客觀上係「信以為真->施用詐術->交付財物->受有損害」,並未符合前提一的定式結構。

個案二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考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試題:

甲若致電乙佯稱:「汝之子因背書借貸 50 萬元,遭人挾持,須匯款始得釋放」云云。乙因護子心切,未加查證即依甲之指示,匯款 50 萬元至甲父之帳戶,旋遭甲提領花用。則甲之刑責又應如何?

此題一般解答為第346條恐嚇罪,其原因是被害人並「非自願」,且並非「交換」財物。但此題在客觀面上符合前題一,蓋被害人係「自願處分財物」。至於主觀面上,被害人隱忍屈從,並未已致違背其意願之程度,亦符合前題二。因此在主觀上是第3339條與第346條。基於這樣的案例,由於前提三,二罪形成白馬非馬的屬性關係:第339條是「馬」,而第346條是「白馬」:

個案三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四等考試刑法概要試題:

甲、乙二人共同謀議詐騙丙,甲先在電話中假借檢察官偵查犯罪之名義,要求丙將十萬元匯入指定帳戶,丙誤信甲的說詞而把十萬元匯入該指定帳戶。金額全數匯入後,乙持提款卡至便利超商的提款機將該筆款項領出。試問甲、乙的刑責應如何論處?

此題一般解為第346條,因為被害人並非基於「交換」亦即「處分財物」而交付,而且「自行添加了」因為「檢察官」之故,被害人有「心生畏懼」。與第二種情況相同,此題同時符合前題一、前提二與前提三。

個案四

98 年度司法特考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刑法考題:

甲看見國中生 A 正使用行動電話與人交談,見有機可乘,上前佯稱是某單位的便衣刑警,因為附近有人東西被竊,竊賊特徵與 A 相似,A 必須當面和被害人對質,要求 A 將錢包與手機交給他暫時保管,A 擔心被誤認為賊,而惹來麻煩,遂交出財物,甲隨後則伺機逃逸。問:甲成立何罪?

一般解答,因為該國中生並非基於交換亦即「處分財物」而交付,而且「擔心被誤認為賊」因此並未「心生畏懼」,故解為第320條之罪;另有學者(林東茂)認為被害人是在心理強制的狀態下所為之「同意」移轉持有關係,係屬無效之同意,故行為人仍成立竊盜罪。33 年上字第 1134 號判例則從「交付財物」的觀點檢討:

刑法上之詐欺罪與竊盜罪,雖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得他人之財物,但詐欺罪以施行詐術使人將物交付為其成立要件,而竊盜罪則無使人交付財物之必要,所謂交付,係指對於財物之處分而言,故詐欺罪之行為人,其取得財物,必須由於被詐欺人對於該財物之處分而來,否則被詐欺人提交財物,雖係由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之所致,但其提交既非處分之行為,則行為人因其對於該財物之支配力一時弛緩,乘機取得,即與詐欺罪應具之條件不符,自應論以竊盜罪。

但學者的看法無法解釋前題二,被害人的「合意」性交為何是合意,被害人仍是處於「權勢」的心理壓力,依其見解仍應視為「無效之合意」。本文同意此題,被害人並未有「處分財物」的意思而交付財物。但解題者並未說明國生中自願交付,為何是「未經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本文認為這個部分涵攝的事實是「被害人只是暫時交出」持有權仍為其所有,惟行為人竟「伺機逃逸」,此行為人即為「未經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另外,本文認為應該當第325條而非第320條,因為被害人在現場。此情形與108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考題相同:

甲至手機店佯稱要購買手機,老闆乙將手機交予甲供其觀看,甲竟乙轉身接電話時,攜帶該手機逃逸。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名論處?
(A)詐欺罪
(B)侵占罪
(C)竊盜罪
(D)搶奪罪

另有100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考題,其中選項完全沒有竊盜罪:

計程車司機甲載送乘客 A(A 攜有行李一批置於計程車行李箱中)欲赴某地,途中甲意圖不法所有,故意將車熄火,佯稱引擎故障,告知 A 為安全起見,請 A 暫行下車等候甲修車,A 信以為真下車等候,甲見 A 甫下車即急駛離去。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應負何罪責?
(A)甲以詐術使 A 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B)甲持有 A 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罪
(C)甲以詐術使 A 無法抗拒而強取財物,應成立強盜罪
(D)甲乘 A 不備、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

其實本題與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013 號的法律問題是相同的,
討論意見:
甲說:甲以詐術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應成立詐欺罪。
   乙說:甲將持有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應負侵占罪責。
   丙說:甲乘乙不知而竊取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丁說:甲乘乙不備而強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
   戊說:甲以他法使乙無法抗拒而強取財物,應成立強盜罪。
   結論:採丁說。
     一、該行李仍為乙所持有,且乙並未依己意交付甲,故與侵占罪、詐欺罪構成要件均有未符。
     二、甲將計程車強行開走,並非乘乙不知而竊取之,亦非使乙不能抗拒而強取,自與竊盜罪、強盜罪構成要件有間。
     三、核甲所為,顯係以詐術之方法,使乙不及抗拒,而強取乙持有中之物,應成立搶奪罪。
審查意見:採丁說。
座談會研究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究結果,以丁說為當。

個案五

97年東吳法研所試題:

甲騎機車去加油,加滿油之後才發現自己忘了帶錢包。趁工讀生轉身放置油槍之際,迅速騎上機車逃走。

本題符合前提一與前提二。但「主觀上」並無故意,不構成詐欺罪。

個案六

誇大不實的廣告

一般認為不構成,因為廣告就是有一定程度的誇大。但本文認為,誇大不實的廣告符合前提一。但不構成詐欺罪是因為該廣告係基於「市場經濟」,誘使購買,因此,不該當「不法」。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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