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的「詐術」構成要件係傳遞不實的訊息,而訊息可以是口語、文字、實物等。因此,不實的訊息則是口語、文字及實物的「內涵」經驗證後為偽。以社會法益的偽造罪章的概念導入,則是「無中生有」。什麼是無中生有?本來不存在,卻憑空出現。
第204條
以第204條為例,所謂「本來不存在,卻憑空出現」,圖示如下:
思考25 年非字第 329 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謂變造郵票,指就真正郵票加以一部之變更者而言,若對於真正郵票並未有所變更,僅就已使用之兩個郵票撕去蓋有註銷符號之部分,拼成似未使用之郵票,則為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而非變造郵票,其黏貼此項郵票以寄信者,應成立行使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之罪,蓋刑法上所謂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凡一切足以除去消滅註銷符號之行為均屬之,不僅限於塗飾及擦抹,即撕去註銷符號之一部,使殘餘之部分與其他郵票之殘餘部分相結合,而與未蓋有註銷符號之郵票相同者,亦應視為塗抹。
圖示個案如下:
試問:最後組合而成的那張郵票「存在過嗎」?顯然該張郵票係「本來不存在,卻憑空出現」的偽造!故本文並不認同判例關於「行使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的見解。以前國文老師教的塗抹應該像下面這張圖吧:
不過有補教名師認為「上述案例事實,並非偽造,也非塗抹,而是刑法漏未規定的行為能樣[1]」。但從本文的定義出發,本文並不認定此個案係「刑法漏未規定的行為能樣」的結論。
至於判決書中所謂「凡一切足以除去消滅註銷符號之行為」指的是將「該郵票」上的符號消滅,讓「該郵票」呈現「無符號」狀態的行為,上述判例中的郵票已被「分屍」了,而不是「原郵票」呈現「無符號」狀態。
註釋
[1],陳介中,刑法,保成出版,111年8月,第七版,頁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