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欺罪的事實,不管實務與學說都承認「內心的事實」。例如所謂白吃白喝或者坐霸王車,也就是行為人內心的事實不願付錢,卻以外在舉動(如點菜或搭車)傳達出使人誤以為其有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意願,自可符合詐術的行使[1],此種詐欺類型,稱之為「默式詐欺」,茲圖示如下:
另有一案例如下:A預計在飯店住宿五日,住宿費包含早餐,而且是退房時才要結清。於第三日時,A發現自己身上的錢所剩無幾,但仍繼續住下,並繼續享用早餐,後來在第五日要退房前順利溜走。在本題,不論依照法律或契約,房客均無義務隨時向飯店交代自己的財務狀況,因此,在沒有其他保證人地位的情況下,A不成立詐欺罪[2]。茲以上圖的不付錢時點為第三日,然後向前延伸整個消費交易的時間軸如下:
法律人常掛在口中的「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默式詐欺係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認定其行為(點菜付錢)與意圖(不想付錢)不一致;而後者則搬出另外一個理由「無義務隨時交代自己的財務狀況」,這個理由倘用於白吃白喝的個案,也是成立的:我吃飯的時候不需向老闆交代自己有錢買單。體系一致的解釋上,本文認為第二個案例仍有默式詐欺的適用,蓋第三日其已有繼續吃住而不付錢的意圖,但仍展現可以履行「入住」時點的履約能力。「無義務隨時交代自己的財務狀況」這件事本來就不是重點!
[1]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第17版,頁742。
[2]陳介中,刑法則則,第7版,頁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