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軍爭》:「歸師勿遏,圍師必闕,窮寇莫迫,此用兵之法也。」已至窮途末路的敵人,不可過分逼迫,以避免其反撲拚命。《後漢書.卷七一.皇甫嵩傳》:「窮寇勿追,歸眾勿迫。」也作「窮寇莫追」。
以刑法的觀點解析,為何「窮寇莫追」?茲圖示如下:
最下方那個箭頭,如何以刑法的術語來稱呼?本文認為「預見可能性」:
刑法的加重結果犯就是一個基於「預見可能性」的刑罰規定:
除此之外,本文認為第329條亦為基於「預見可能性」的刑罰規定:
所謂「預見可能性」本就個案判斷,因此,第329條毋須規定「當場施強暴脅迫」行為的強度,因為這是需要個案判斷,「至使無法抗拒」固然符合,但除此之外呢?釋字第630號所謂的「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就是一種具體的判斷下認為不符合者。
綜上所述,現行見解糾結於「以強盜論」而著墨於第329條行為的強度是狹隘的,蓋定調該行為必須與強盜相同或相當,徒使本罪成罪的空間遭受不必要的限縮,以致法益的保護有所不足。「以強盜論」不過就是條文認為其可能的法益侵害「不下於」強盜罪,故只要有此「預見可能性」即可,並不限於只有行為強度才有此「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