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牛頭對不上馬嘴

業於 2024-02-11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其中對於背信罪的本質向來有信託違背理論及權利濫用理論,而其爭執在於是否限於財產事務及是否限於對外財產事務,例如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015 號刑事判決[1]: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成立要件 。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其原因固包括法令所規定、當事人之契約或無因管理等,惟以關於財產之事務為限,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之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

其中的關鍵係認為本罪是財產犯罪的規範,既然是財產犯罪的規範,那麼所謂的事務當然就是財產事務。

本文並否認違背財產事務可能導致財產的侵害。但本罪的本質應該是財產法益的侵害,圖然違背財產任務的行為「想當然爾」會有財產損害。這不禁讓本文想到一個邏輯上的問題:下雨則地濕。但其實地濕並不限於下雨。同樣地本罪的重點是行為人有一違背任務的行為,不管是否關於財產事務,重點是該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法益的損失,因此,重點是「任務」與「財產損失」,而非將「財產任務」視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惟一因素:

所以,明明講的是「馬嘴」卻非要對之以「牛頭」,就像是第341條的重點是客體卻非要對之以行為(請「紅了櫻桃,綠了芭蕉」),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1%2c%e5%8f%b0%e4%b8%8a%2c3015%2c19920625%2c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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