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性影像及性隱私

業於 2024-02-18 由 黃聰明 更新

性交「行為」、性影像「資料」及及性隱私「法益」三者依現行條文規定,其關係如下:

請特別注意與其他條文構成要件的差異。第10條第1項第5款的「性交」係基於「非正當目的」且為性影像資料所含括,但有疑問的是「基於正當的目的所為之性行為」所構成的資料並非「性影像」的內容,因此無第28章之1之適用,恐怕是嚴重的立法漏洞,因為常見的男女朋友分手後以「合意性行為」的影像加以散布播送的行為因不該第1款而接著要檢討第2至第4款時要有相關部位的內容或性相關行為的內容,有時更要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要件,所以「客觀」恐怕又與強盜罪的「至使不能抗拒」到底是「眾數」的一般人,還是個參考個案脈絡決定,因此很可能無法該當本罪章的相關條文之客體。因此,本文認為要嘛第4目在解釋上做調整(像是對第2目的部位為馬賽克處理時,可能不該當第2目及第3目,但整體影像內容可能就與「性」相關),要嘛第10條第8款的第1目有修訂的必要。

想像:一位躶體男性趴在一位躶體女性身上睡著的影像。可以清楚看到女性的臉,男性的肛門部份有打馬賽克,除此之外完全看不到相關部份的躶露,「趴睡」又不該當與性相關的行為。整幅圖像顯然「足以傳達」該男女性隱私有關的訊息卻又不符合性影像之定義。(由於該影像引起的「形勢危險」對女性而言,在目前社會受到傷害的可能性比較大,因此個案中以「可以清楚看到女性的臉」描述)

(以是是截至113/2/18的想法,容有再加強論述的必要)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