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出現「以前項方法」計有7則條文,而且這些條文都與「財產犯罪」有關,分別是第328條的強盜取財得利罪、第339條的詐欺取財得利罪、第339條之1至第339條之3的電腦詐欺罪取財得利、第341條準詐欺罪及第346條的恐嚇取財得利罪。
財產犯罪共通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他不法之所有」的「不法意圖」與「所有意圖」的主觀意圖要素。茲以第339條為例,其條文如下,條文中的第1項會出現「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第2項則為「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針對其他的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以「文義」的方式進行「替換」的結果如下:
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者對照如下:
除了方法相同以及客體分別為「物交付之所有」及「得財產上之利益」外,最大的不同是:第1項有「不法」意圖要素,而第2項沒有;第2項的「不法」不是意圖要素而是「已實現的結果」。故第1項是「未來想要的結果」而第2項是「現實已發生的結果」。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四等考試試題:
甲開車前往市區購物,將車停放於收費停車格中。經停車收費員依規定開立停車繳費單據,置於車前玻璃上。甲離開之際,乃將其停車收費單取放在 A 車之上,A 見停車收費單,未加審視,即逕往超商繳費。嗣發現該停車繳費單為甲蓄意所放,乃予以舉發。試問甲之行為該當何罪?
個案中,甲故意施用詐術而得到「應該繳費卻不用繳費」的「不法利益」即該當第339條第2項,毌須檢討主觀意圖要件。
如此的條文結構似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四號的結論相同,因為審查意見否定了原丙說以事後是否付款以確認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
甲持信用卡向乙經營之特約商店「假消費、真借款」,問甲、乙應否負刑責?
討論意見:
甲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蓋甲、乙共同施用詐術,致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於特約商店清款時如數給付,使甲取得現金周轉之利益,使乙取得利息 (乙先扣除利息後將餘額給付甲,惟乙尚未達重利罪之程度) 之利益,因此,甲、乙應共負詐欺得利罪責。
乙說:無刑責。蓋甲、乙所為僅係違反與發卡銀行間之契約行為,係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範疇。
丙說:如甲依約給付簽帳款,與乙即無刑責,否則,甲、乙應共負詐欺得利罪責。蓋甲如於簽帳次月即依約給付簽帳款,則甲雖取得現金周轉之利息,乙雖取得利息之利益,惟發卡銀行亦取得手續費 (特約商店應按刷卡金額給付一定比率之手續費予發卡銀行) 之利益,無人受損,故甲、乙均無刑責。倘甲未依約付款,足見甲、乙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採甲說。
初步研討結果:採丙說。
審查意見:詐欺得利罪之成立與否,應以行為之初,甲有無給付簽帳之意思為斷,而非僅以事後有無依約付帳為準。而乙共同詐欺得利罪之成立,須其對甲詐欺得利之意思有所認識為要件,尚難僅以甲未依約付款之事實而論共犯。擬修正,採丙說。惟類似案例,乙是否另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以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不實填載會計憑證罪,宜一併注意。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綜上所述,下面這則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336 號刑事判決[1]即有違誤,因為詐欺得利罪並不需要檢討「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
詐欺取財罪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成立要件,故必以侵害誠實信用性之欺罔手段,不法取得他人財物,始能成立詐欺罪。而以假消費、真刷卡換取現金之信用卡持有人,茍於刷卡當時,具有向發卡銀行詐取簽帳款之不法所有意圖(並無償還簽帳墊款之意思),且提供該刷卡簽帳換取現金之行為人亦明知此情,嗣後再由行為人依簽帳金額向發卡銀行領得該筆款項,即均難辭有共同以詐術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詐欺罪責;反之如持卡人假消費、真刷卡時,並無不償還簽帳款之意思,行為人亦認持卡人日後會給付發卡銀行簽帳墊付款,其為圖取利息而先貸借簽帳金額予持卡人,嗣再向發卡銀行請領簽帳款項,其所得者僅係先貸與持卡人金額之預扣利息,除構成其他之犯罪外,尚難遽認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違法要件。
下面這則101 年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考題的行為人的意圖是「下山最快與最安全的方式」。但是詐欺得利並不需要檢討主觀構成要件:
二、甲乙丙三人結伴登山,由於迷路,在山中慌亂多時,才尋得正確路徑。三人氣力用盡,無心繼續前行,竟然商議,謊稱發生山難,以電話向消防局請求直昇機救援。待直昇機將三人送抵平地,發現並無傷者。三人表示,這是下山最快與最安全的方式,歉然致謝。直昇機這一趟救援飛行,雖無天候異常所可能引發的危險,但卻耗費油資新臺幣 6 萬元。問甲乙丙三人是否有罪?(25 分)
下面這則100年律司預試題目關於帶走相機的部份,常見的解答是成立竊盜罪,但本文認為題目中的「盡是乙女與新男友的合照。甲看了照片,內心激動,遂……」應是不想讓前女友再度看到這些照片的「心理狀態」多於想要擁有,反而是檢討毀棄損害罪,亦即為「放走鳥籠中小鳥」的相機版:
甲男與乙女本為男女朋友,乙女為方便男友進入自己家中,打了一把大門鑰匙給甲。甲與乙後來因金錢糾紛分手。分手數月後,甲男聽聞乙女另結新歡,心中不是滋味,遂於晚間持鑰匙進入乙女家中,想找乙女理論,結果乙女不在家。甲看見乙女書桌上擺的手提電腦是自己借給乙使用卻一直沒歸還的電腦,桌上還有一台乙女所有的數位相機。甲男查看相機內容,盡是乙女與新男友的合照。甲看了照片,內心激動,遂將手提電腦與數位相機一併帶走。試問,甲男觸犯何罪?
最後再看一則109 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二、甲為小鎮上某超市的員工,因人事問題與超市老闆乙有嫌隙,欲伺機報復。某日,甲在貨架上取走一瓶飲料,混入瀉藥,再不動聲色放回,接著匿名用便條紙留言給乙,誆稱:「超市貨架某處,被我掉包放了一罐裝有『劇毒』的商品,如果想知道放在哪裡的話,就乖乖交出 300 萬現金至指定處所。」乙急忙停止超市營業(因而損失單日營收新台幣 10 餘萬元),並派人逐一檢查有無可疑商品,最後在貨架上發現一瓶已開封的飲料,甚為可疑。乙拿著這瓶誤以為裝有劇毒的飲料,慌張的不知所措,深怕此事揭露後會嚴重影響生意,竟將飲料罐內的液體例入超市後方的小排水溝,這些液體便隨著排水溝匯流至附近的溪流。甲在暗處見乙騖慌失措的模樣,心滿意足地將勒索用的便條紙收走、撕毀。小鎮又恢復了平靜。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50 分)
這則有人解恐嚇取財,但從題目中作者特別用粗體的文字以觀,行為人甲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2%2c%e5%8f%b0%e4%b8%8a%2c1336%2c20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