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併加重結果

業於 2024-03-07 由 黃聰明 更新

依現行條文,下述個案如何「充分評價」:

甲持刀架在乙的脖子上上強盜乙,取得財物後,因未過失劃開乙的頸動脈致死。

下圖彙總學說、實務及本文的三種解釋:文義解釋、單純算術、文義體系及形勢風險:

刑法主刑重輕依第35條第二項規定,原則上就是就二罪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予以比較,較長或較多重為重。但二罪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如果相同呢?依同樣的邏輯自是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上圖中即是基於後者,故僅計算最低度之值。

學說的想像競合造成「強盜罪」被重複評價,因此本文提出「單純算術」的方式將二罪重複評價的部份「減掉」,得出的大於等於12年的結果。

第332條條文中有「犯強盜罪」,第328條第3項也是「犯強罪」。由於第332條條文中有「犯強盜罪」的解釋包括第328條第1項的普通強盜罪、第330條的加重強盜罪及第329條的準強盜罪,因此,從「犯強盜罪」在第320條的「文義」應用到第328條第3項,因此先結合刀與強盜為第330條的加重強盜為「犯強盜罪」後再套入第328條第3項,因此,個案事實最後論以第328條第3項之罪。

實務的結論與本文提出之「文義體系」的結論相同,不過理由不同。

最後,導入「形勢風險」以及「罪責高低」反應「形勢風險高低」的前提下,分別計算「強盜與過失致死」給後後再加上「刀」引起的形勢風險,及「刀與強盜」結合後再加上「刀與強盜」引起的形勢風險。結果,先結合為第328條第3項之罪的計算結果為大於或等於7年,而先結合加重強盜的第330條之置的計算結果為大於或等於12年。為能「充分評價」,結論應為大於或等於12年,亦即先結合為第330條後再納入加重強盜所引發的形勢風險。這樣的計算方式,不在數罪併罰與從一重處斷的規範中,但仍可從刑法第57條取得「合法性」。,

下面是一個「想當然爾」的推論圖解,其中加入時間軸及略微分出形勢風險的高低: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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