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於 2024-03-31 由 黃聰明 更新

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不親自為犯罪行為,而是作為犯罪背後的支配操緃者,利用他人為犯罪工具,間接實現構成要件[1]。茲以竊盜罪圖示如下:

從間接正犯的概念中,只有抽象的後台者具優勢認知或居優勢意志的優勢地位,而支配操緃整個犯罪過程。這樣的抽象概念的具體化個案如學者聖傑於《慷他人之慨──竊盜的間接正犯》乙文中所舉之例[2]:

甲飼養一隻年幼的黃金獵犬,乙與該幼犬極為熟絡。某日乙和丙經過甲的住家門口時,見該幼犬正趴在地下睡覺,乙於是趨前叫喚並與之嬉戲,丙見狀不斷誇讚該幼犬可愛,乙竟謊稱幼犬為自己所有,如果丙喜歡,可以將其抱走。丙信以為真,便將該黃金獵犬抱回家裡飼養。試問:乙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斷?

另外,學者黃常仁於《刑法總論》乙書的個案[3]:

甲於深夜持刀威脅乙,並指使乙竊取其隔壁銀樓(丙)之金飾,否則將斷其雙臂。乙受迫,遂將丙存放於保險櫃之金飾盜來予甲。

最後是一則學者王效文於《擄人勒贖、恐嚇與詐欺之虛與實》乙文中的個案[4]:

一向詭計多端的甲對乙說,其好友A出身豪門,但因揮霍無度,家裡給的零用錢常常入不敷出,因此A跟甲商議找幫手共同演出一場以假亂真的綁架戲碼,以求能從擔任知名企業董座的爺爺B處撈到一點錢花用。為求逼真,乙在大街上以假槍架走A,並隨即將其綑綁以汽車載至偏僻處停放後迅速離開,而甲應允隨後會前來將A鬆綁釋放。嗣後,甲瞞著乙根本未到A遭綑綁現場釋放A,而是兩人商議由乙出面向B勒索1億元現金,揚言若B不從便要殺害A,惟兩人尚未取款即遭警逮捕。事後經調查真相大白,A根本未與甲串通演出綁架戲碼,而乙對自己遭甲利用綁架全不知情。試問甲、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類似的個案例如104 年專技高考律師第二試考題:

二、甲因為手頭拮据,遂對乙說,家大業大的丙有一獨生子丁,但丙對丁卻極為吝嗇,因此丁希望能演出一齣綁架的戲碼,以能從丙那裡撈一筆錢供大家花用。甲對乙詳細描述丁某日某時會從家裡出來,到時綁架丁要逼真一點,而丁也會假裝掙扎配合。然而事實上,甲完全都在欺瞞乙,丁根本未參與此計畫。嗣後,信以為真的乙誤認丁的掙扎是在演戲,而將其強行架走交給甲,並由乙出面要求丙將新臺幣 1,000 萬元現金置於指定之處所,否則將殺丁滅口。丙依照指示付款並由乙取款後,甲遂將丁釋放。試問甲、乙有何刑責?

上述三則案例,甲的目的在於竊取他人之物,但一則使用詐術,一則使用脅迫。甲應論以竊盜罪間接正犯、詐欺罪抑或是恐嚇取財罪?

第一則個案會被檢討「三角詐欺」因此,依據不同的理論而有不同的論罪,第二則案例,多數學者認為行為人可能成立強制罪與竊盜罪之間接正犯,然學者甘添貴則認為甲對乙成立強制罪,對丙則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甲仍對乙成立恐嚇取財罪。最後一則,該文作者的結論認為「甲利用乙綁走A成立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之間接正犯」。

本文認為,正間正犯是一個概念而具體實現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可以視為其具體化的呈現,就像「狗」是一種泛稱,但黃金獵犬或是法鬥則是「狗」的具體化呈現。雖然看到一隻黃金獵犬時,我們可以說我們看到一隻狗,但從描述的精確性來說,我們應該說我們看到一隻黃金獵犬。從「狗」到「黃金獵犬」,從物件導向程式設計的觀點,二者呈現一種繼承的關係;同樣地,從「間接正犯」到「詐欺」,,二者呈現一種繼承的關係,而行人的故意除了原先的竊盜故意外,亦包含相應的詐欺故意。因此,就論罪而言,前述二則各案,應分別論以具體呈的詐欺罪及恐嚇取財罪。


[1]王皇玉,刑法總則,2023年8月,修訂九版,頁447。

[2]李聖傑,慷他人之慨-竊盜的間接正犯,月旦法學教室,2005年7月,第 33 期,頁26-27。

[3]黃常仁,刑法總論,2009年1月,最新修訂二版,,頁220。

[4]王效文,擄人勒贖、恐嚇與詐欺之虛與實,月旦法學教室,2016年2月,第 161 期,頁24-26頁。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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