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米養百樣人」這句話想來大家一點都不陌生,事實上這種情形在形法的條文中亦有存在,例如第321條第1項的六款情形之「形勢」。此話怎講?竊盜罪而有此六款情形之者為加重竊盜罪(第321條),搶奪罪而有此六款情形之一者為加重搶奪罪(第326條),強盜罪而有此六款情形之一者為加重強盜置(第330條):
上圖左側像是不同的人雖然吃著同的米,卻有著不同的成就。從形勢風險的觀點,這代表著,雖然面對相同的風險,但普通之罪彼此間本質的差異,即使在相同的形勢之下,其最後產生的風險卻有不同,如果風險代表法益被侵害的高低,而刑罰代表衡量此法益一旦被侵害時的責任,那麼上圖可圖示如下:
普通之罪彼此間本質的差異亦表現在行為人引發相應的竊盜形勢、搶奪形勢及強盜形勢後,對於引發加重結果的風險裳有不同:
綜合前述二張圖可知,竊盜罪即使在侵毀攜結乘車等之種形勢亦不致引發有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但有疑問者是摧帶凶器也不會嗎?其實這六種形勢從時間點的時序來看,最有可能引起第329條的準強盜,故攜帶凶器而言,一旦發展到第329條時,自然引起加重結果。對竊盜罪而言,六款形勢一旦引發「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形勢時,對加重結果的「預見可能性」即隨之升高,最後論以第330條之罪(詳《準強盜罪之變形金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