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財或得利的數學式

業於 2024-03-21 由 黃聰明 更新

詐欺罪條文中區分第1項的取財及第2項的得利,看似明確,但於個案的判斷上似乎又有困難,以致於有學者認為應修法,讓條文只有得利即可。

拿假鈔買一支手機。進入店家白吃白喝。到底是取財還是得利?本文利用數學式,試著解決判讀的問題。正常情形況下,是拿真錢買手機,如果拿假鈔,其圖示如下,因為是「負」的物,所以是取財:真鈔與物品等值,無賸餘,但使用假鈔時,其價值與物品價值,賸餘為物品:

白吃白喝的數學式如下,因為是「負」的「用餐服務」,所以是得利,當然很多人會認為是取財,但行為人真的「拿到」了嗎?

如果是盜刷存款呢?取財。

如果是盜刷轉入自己的帳戶呢?得利。

「冒用餅乾身份的洋菸」呢?取財。洋菸與餅乾的差價並沒有被付出,所以是0,而餅乾的錢已經付掉了,所以也是0,於是數學式左側的第1個運算元是0 -0 ,結果為0: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14622號[1]:

法律問題:某甲行經某三溫暖店門口,感覺異常疲累及饑餓,卻又身無分文,乃本詐騙之意思,即進入消費,計享受三溫暖澡浴及餐飲供應應各一次,應付浴資二千元及餐飲五百元,某甲分文未付即奪門而逃,其行為究如何論處?
丙說:某甲係以一詐騙浴澡及飲食之決意而一次隱暪其未有能力支付之行為,進入可同時提供澡浴及餐飲之三溫暖店內消費,其行為應同時成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但究屬一個詐欺行為觸犯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研討結果:多數採丙說。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甲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丙說,固無不當。惟所謂從一重處斷,究應論以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因該二罪刑罰相同,故應依犯罪情節而定其輕重。本題甲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價值 (二千元)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價值 (五百元) ,其詐欺得利罪之犯罪情節較重於詐欺取財罪,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認為應依詐欺取財罪論處,尚有未洽,應依詐欺得利罪處斷。

此個案依前述數學式表達如下,依數學式計算結果,應為得利:


[1]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NT/data.aspx?ty=Q&id=B%2c19941005%2c003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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