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風險之公務人員

業於 2024-04-04 由 黃聰明 更新

荊宣王問群臣曰:「吾聞北方之畏昭奚恤也,果誠何如?」群臣莫對。
江一對曰:「虎求百獸而食之,得狐」。
狐曰:「子無敢食我也。天地使我長百獸,今子食我,是逆天帝命也。
子以我為不信,吾為子先行,子隨我後,觀百獸之見我而敢不走乎?」
虎以為然,故遂與之行。獸見之皆走。
虎不知獸畏己而走也,以為畏狐也。
今王之地方五千里,帶甲百萬,而專屬之昭奚恤;
故北方之畏昭奚恤也,其實畏王之甲兵也,猶百獸之畏虎也。


關於以公務人員為犯罪之體的條文主要係規範於凟職罪章。一般人一旦批上公務人員的外衣之後,為了不讓這層外衣被污染而訂有規範。這層外衣最基本的屬性就是公務員人員的職務,而公務人員有眾多的職務,有時正面定義恐有掛一漏萬之虞,就像顏色有很多,但指定某一顏色相對比較容易,類似地,對污染這層外衣的描述相對較為容易,因此可以就想要防範的污染予以列出,茲就凟職罪章中除了賄賂罪之外之罪圖示如下:

為何獨漏第121條、第122條及第123條之賄賂罪?蓋因條文中的「職務上之行為」此一構成要件中,如何界定「職務」一詞頗多見解,大概僅次於第339條之2的「眾說紛云」了。如以學者許恆達於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鑑定書[1]所提到:

近期實務受到學說發展的影響,逐漸將公務員的職務上行為區別為三個類型,此即「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職務關聯行為」。……比較麻煩的是實務近期逐漸承認的職務密切關聯行為,從其實質角度來看,現有見解包括地位利用說、影響力說等見解。綜觀這兩種看法,結論上都要擴張職務上行為的範圍,……。

如果凟職罪章的目的在於避免公務人員這層外衣被污染,那麼行為人利用這層外衣「胡作非為」就不應該不被允許。正面定義有困難,可採反面的解釋,就像密碼破解一樣,採暴力破解法或許是最好的,那麼即使是「擴張職務上行為的範圍」卻仍是職務上的範圍時,最暴力的解釋就是「地位利用說」。試想:缷下林益世的「立委外衣」及「公職之外衣」之後,是不是他就不能胡作非為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麼讓他能如此為非作歹的就是利用這層「立委外衣」及「公職之外衣」,而「利用」這層外衣難道還只能限於要有「法定公務外觀」或「法定職務活動範圍」才算?「非質詢期間」的「私下請託」難道不是這層「立委外衣」及「公職之外衣」所賦予,缷下這層外衣,誰鳥他啊!施壓中鋼公司並使之施壓中聯公司,他憑什麼,不就是這層「立委外衣」及「公職之外衣」,缷下這層外衣,誰鳥他啊!

或許暴力解釋擴張了職務上行為,卻仍屬「職務上行為」。但基於避免公務人員這層外衣被污染,那麼舉凡「不法」利用這層外衣都是不被允許的!不能依這層外衣賦予的職能行事,豈非瀆職?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最後,依第134條亦可知就解釋上,本章之罪亦應包括第134條之「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1]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100991-d658b1aacbf54102b563029d61f4e964.html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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