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第173條系列條文,本文提出「火之形勢風險」並就其結構提出相關「風險因子」、「風險結構因子」及「門檻」或稱「臨界值」:
對於同為公共危險罪章之交通安全,本文依「火之形勢風險」的結構,試擬第185條之4之交通事故之公共危險形勢結構如下:
條文中的傷害、重傷及死亡形成是否該當第185條之4的門檻或稱臨界值。由此亦可理解,「逃逸」看似為「積極之作為」實則對交通事故形勢風險乃為「消極之不作為」:在達於臨界值後,留下待收拾的爛攤子。
關於刑法第173條系列條文,本文提出「火之形勢風險」並就其結構提出相關「風險因子」、「風險結構因子」及「門檻」或稱「臨界值」:
對於同為公共危險罪章之交通安全,本文依「火之形勢風險」的結構,試擬第185條之4之交通事故之公共危險形勢結構如下:
條文中的傷害、重傷及死亡形成是否該當第185條之4的門檻或稱臨界值。由此亦可理解,「逃逸」看似為「積極之作為」實則對交通事故形勢風險乃為「消極之不作為」:在達於臨界值後,留下待收拾的爛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