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與實害距離

業於 2024-07-01 由 黃聰明 更新

古格里裂谷和東非大裂谷的形成
是造就新的靈長類動物(也就是人類)的重要環境因素。
著名的古人類學家理查.李基(Richard Leakey)推測說:
「倘若古格里裂谷在另一個時間和地點發生的話,
人類這個物種艮吾能就根本不會出現了」。


刑法領域中,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之爭引發了許多法學者的思辨與爭論。本文探討了刑法第293條的適用,著重於其是否屬於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儘管法條未明確規定『致生….損害』的用語,但刑度與法條內容之間的差異仍值得關注。透過對形勢評估的探討,本文旨在為此爭議提供一個清晰的理解框架。(這段是ChatGPT參考下述內容後所寫)


抽象危險犯係基於經驗上的常常態認為一旦在某種形勢下,行為的發生將有很高的機率造成實害,例如朝一棟住宅丟炸彈時,發生高風爆裂的火災,具有176的抽象危險。換句話說,抽象危險是「直奔」實害去的。

至於具體危險,則是要在行為時,評估當時的條件,亦即形勢,在與這些形勢搭配下,才會有實駭,亦即只有「因緣俱足」時,實害才會發生,單獨抽離出該行為來評估實害時,該行為與實害的機率是低的。

關於第293條到底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向有爭執。採抽象危險犯者,最好的理由是條文中沒有立法上的關鍵用語「致生….損害」。但還有一種是從刑度的比較上認為具體危險犯距離實害近,二者的刑度應該相當:

但第293條與第271條刑度差異甚大,因此不應該是具體危險犯。但從前面說明可知,抽象危險犯是直奔實害去的,所以刑度才應相當,293與271刑度差異甚大,表彰其行為直接造成實害的機率低,應該是具體危險犯。因此持此說著,僅有立法關鍵用語而已,刑度的見解是有疑問的。

倘認定為抽象危險犯,則判斷將小孩丟在醫院門口一是,要判斷的是小孩是否為無自救力之人,醫院這個形勢是無關緊要的,此時再論醫院無照顧義務也是混淆視聽的說詞,一個無關緊要的變數,棄之即可,深入探究該變數一點意義都沒有。

補充:民法的扶養順序就只能是一個重要參考而非決定性因素。一位老人家即使有小孩,但小孩在國外,小孩出遠洋魚做,僅有媳婦與之共同生活,老人生病,媳婦不送醫,不餵食,不給藥,即使媳婦只有第五順位,仍屬有法律上的義務,頂多罪責考量。這樣的白馬論不也符合一些法律人的認知。因為第272條的直系尊親屬不就是在構成要件僅論以「人」,而在罪責才評價「直系血親尊親屬」。294僅論以法律或契約,罪責才評價其扶養順位。


理察.大衛.普列希特Richard David Precht(著),錢俊宇(譯),我是誰?如果有我,有幾個我?,啟示出版,2011年12月13日,初版9刷,頁34。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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