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之洩漏祕密

業於 2024-06-26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316條是「特定身分」之人洩漏「他人祕密」,第317條是因業務洩漏「工商祕密」,第318條是「公務員」之人洩漏「工商祕密」。不管是哪一種,都對「行為人」主體資格設有限制。但這個限制是否會是「無效」之限制呢?第318條之1規定如下: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資格限制,而客體是他人之祕密,如果「工商祕密」與「祕密」是白馬非馬關係時,一個不具有第316條身分之人只要是「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而洩漏者,不管是不是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在所不問,例如借用他人之電腦,開啟 人電腦中所儲存檔案,因而得知他人之祕密者。或受他人之託,為其修電腦,無意間開啟其中檔案,因而知悉他人之必密者。抑或擅自用他人電腦設備,開啟其中儲存檔案,因而知悉他人之祕密者,皆屬之[1]。同樣地,不管是否為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是否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只要是「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而洩漏者,即有本罪之適用。

如果本罪是其他各種身分之人洩漏祕密的加強版,那麼本罪之刑度並未較第318條為重。如果本罪的客體係以電磁紀錄呈現者,那麼本罪是否為第359條的一種態樣,如果是的話,那麼本罪的刑度顯較第359條為輕。從規範來看,本罪應為各罪的加重版,似乎考慮具有「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的共通性,因此獨立成罪,例如第316條及加重版的第318條之1合併: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本罪的存在,造成洩漏祕密罪的分類不符合統計上的「窮盡互斥」,如果是這樣的話,如此則分類上,因為本罪的行為主體並不限各罪之人,本罪既是各罪的加重版又非洩漏祕密罪的分類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具有前三條之情形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1]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修訂第17版,頁655。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