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立法與法益保護

業於 2024-06-28 由 黃聰明 更新

很久很久以前,在大海邊的王國里,有一個名叫埃莉諾的小公主。公主生病了,國王問她有什麼想要的東西,她說:「我想要月亮,有了月亮,我的病就會好了。」
國王拉鈴呼喚來了皇家總管。
皇家總管拿出了一張他為國王找過的所有東西的清單,讀了起來。
讀了半天,他最後告訴國王:「我沒法為您摘下月亮。」國王氣得把他趕了出去。
國王又叫來了宮廷魔法師。宮廷魔法師拿出一張他為國王變過的所有東西的清單,讀了起來。
囉囉嗦嗦半天,最後宮廷魔法師說:「沒人能變出月亮。」國王氣得把他也趕了出去。
國王最後叫來了皇家學者。皇家學者也帶著一份清單,上面寫著1907年以來他為國王計算過的所有東西。
最後,皇家學者也說:「沒人能弄到月亮。」國王氣得把他也趕走了。
沒有辦法的國王召來了宮廷小丑,讓小丑為他彈一首悲傷的曲子……
小丑詢問了國王的心事,心裡有了主意。他說:「我們要做的,就是弄清楚埃莉諾公主心中的月亮有多大、多遠。」於是,他跑去問公主。
公主告訴小丑:月亮只比自己的指甲蓋兒小一點,還沒有窗外那棵大樹高,是用金子做的。
小丑去找金匠,讓他用金子做一個圓月亮,又給月亮穿上了一條鏈子,好讓公主能掛在脖子上。
小丑把月亮交給了公主,公主的病果然好了。可國王又不禁擔心起來,到了晚上,公主看見月亮又出現在天上,就會明白自己被騙了。
國王又開始找人想辦法。皇家總管的辦法是,讓公主帶上一副什麼也看不見的墨鏡,國王氣得又把他趕了出去。
宮廷魔法師的辦法是,用一大塊天鵝絨窗簾蓋住整個皇家花園。國王把他也趕了出去。
皇家學者的辦法是,每天在花園裡放煙火,遮住天上的月亮。國王把皇家學者也趕了出去。
沮喪的國王最後叫來了宮廷小丑,讓小丑給他彈彈琴。
小丑邊彈琴邊聽國王訴說,此時的月亮眼看就要照進埃莉諾公主的房間了。小丑決定再去問問公主。
「埃莉諾公主,請您告訴我,月亮怎麼能既掛在天上,又掛在您胸前的金鍊子上?」
「這個問題太簡單了,你可真笨。如果我掉了一顆牙,一顆新牙就會從原來的地方長出來,對不對?」
小丑恍然大悟。


刑法的條文的目的在於法益保護,而條文則是事件的「常態經驗上」的抽象化描述。由於二者的角度不同,因此,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戰爭於焉產生。

茲以所謂的「肇事逃逸」為例,假設常態生活經驗上有下列事項:

一、x1與y1發生交通事故,x1跑了,y1當場死亡,現場交通一片混亂。
二、x2與y2發生交通事故,x2跑了,y2重傷,延誤送醫不治,現場交通一片混亂。
三、x3與y3發生交通事故,x3跑了,y3當場重傷,現場交通一片混亂。
四、x4與y4發生交通事故,x1跑了,y4受傷,現場交通一片混亂。

事件發生了,除了交通一片混亂建構起了「交通安全」的形勢風險外,就y1、y2、y3與y4而言,是自己的責任,還是x1、x2、x3與x4應該負責。但是這一切都因為x1、x2、x3與x4「跑了」以致於讓一切問題暫時都懸而未決。因此,想要避免這些問題的一種方式就是x1、x2、x3與x4「留在現場」同時「協助處理」讓「責任得以釐清」。因此,有必要有一法律規定發生交通故時,人不可「跑了」,因此刑諸條文即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然條文係常態經驗上」的具體事件的「抽象化」,或者說,利用這樣的抽象化文字可以「重建現場」。但是從傳播的角度,除了「貓在鋼琴上暈倒馬」外,常態經驗的具體事件的抽象化時,總有界外值,例如:

五、x5與y5發生交通事故,x5假裝成路人看熱鬧,y5受傷,現場交通一片混亂。

在第五種個案時,x5並沒「跑了」,如果就「常態經驗上」而言,其行為不該當「逃逸」。這是從文義解釋得到的結論,而且有所謂的「罪刑法定」的大帽子的保護傘保護。人不是神,人從經驗建構的理論、模型或是制度,除了建立在已發生的事件及「預測」的事件上,但人不是神,總有例外發生。以上述第五個案而言,x5假裝成路人看熱鬧完全不符合本罪立法目的在於「留在現場」同時「協助處理」讓「責任得以釐清」的目的以保護相應的法益。因此,條文的「逃逸」除了「字面意義」的「跑了」之外,其實「跑了」應該是「未留在現場,同時協助處理讓責任得以釐清」的一種行為,亦即不符此連言的行為:

未留在現場 and 協助處理 and 讓責任得以釐清

亦即「跑了」指的是下面的選言,由此選言可知x5雖然是~未留在現場,但其假裝成路人看熱鬧卻是符合, ~協助處理 or ~讓責任得以釐清,因此該當條文中的「逃逸」行為:

~(未留在現場 and 協助處理 and 讓責任得以釐清)
= ~未留在現場 or ~協助處理 or ~讓責任得以釐清

但人不是神,再加上文字本身的侷限,透過文義解釋,頂多還原「立法當下」的所知所見,除了修法完善條文外,目的解釋可以「看清」文義的本質,例如前述的「逃逸」的「外顯」屬性,其本質為~未留在現場 or ~協助處理 or ~讓責任得以釐清的「內隱」屬性,這樣的看法能夠「還原」的個案必然大於「外顯」屬性:

以「跑了」的目的解釋,具有刑法第15條的本質,亦即「外顯」的「跑了」作為,即為「內隱」的「~未留在現場 or ~協助處理 or ~讓責任得以釐清」的不作為: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每日頭條網站,https://kknews.cc/baby/8bexme4.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6月28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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