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避難之雙層不法

業於 2024-07-14 由 黃聰明 更新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37 號刑事判決[1]

而本件應再探究《強制性的緊急危難》,係指行為人客觀上有緊急之危難情狀,而其同時也是強制罪的受害人,行為人因遭受強暴、脅迫而處於持續性的危難,主觀上為了救助自己、親屬或密切關係者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而被迫作出違法行為(例如黑道老大威脅目睹其重傷他人犯行之證人,敢為不利指證將斷證人手腳,該證人乃作出偽證之違法行為)。於此情形,固然有持續性的緊急危難,且出於救助之避難意思,惟現代社會既有治安機構及司法機關,於個案之權衡,通常難認所施之違法行為符合必要性及手段相當性,而不得主張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但於符合過當避難之要件時,應視個案事實之罪責程度而寬恕罪責或減輕罪責。

以下面個案搭配前述判決:

甲以手槍指著乙說:去砍丙,否則腦袋開花,乙欲保全生命於是乙欲拿斧頭砍傷丙,丙為免被砍傷而回擊而使乙有傷害。

對乙而言,其所面對者係判決中所謂的《強制性的緊急危難》,但判決認為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其意可能係認為,如果乙的行為倘因主張緊急避難,則行為並無不法,其行為倘無不法,則丙所面對者並非「不法侵害」,一旦未面臨不法侵害,則無從主張正當防衛,因此,為了讓丙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乙的行為「必須」是「不法」,職是之故,乙「必須」「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本文認為,如果是這樣的推論,那麼顯然有問題,因為個案中的「不法」有其相對性,這樣的結論卻忽略了此相對性,亦即乙的~不法並不能用於丙:乙因甲的所採取的行為,因為甲種的因,乙無不法;乙對丙所採取的行為,因為乙種的因,丙無不法,故,就各自的因果,乙主張~不法並不能因此對丙主張其行為並無不法而抵銷丙可主張的不法。於是丙對乙主張正當防衛,其傷害丙並無不法,乙對甲主張緊急難,其傷害丙並無不法,

最後,丙受有傷害找乙補償,乙受有丙之傷害因丙之行為並無不法,不能找丙,溯其因而找甲補償。丙的行為無刑責,而所受之傷害取得乙之補償;乙的行為無刑責,而所受的傷害取得甲之補償。於是最後負有刑責的是甲,負擔補償的也是甲,此亦符合甲乃是整個因果行為中的「始作俑者」。

另外,設有個案事實如下。甲主張緊急避難故對丙之行為無「刑法」不法,丙亦主張緊急避難故對乙之比特犬之毀毀損無「刑法」不法:

甲行經乙甲門口,乙豢養之比特犬突然作勢欲咬甲,甲奔跑,比特犬狂追,適遇丙,甲遂抓起丙投向比特犬,丙遂與比特犬對幹並將比特犬擊斃。

綜上,本「書」的「異見」認為,行為人主張無「違法性」的「不法」係刑法上是否「成罪」的不法,但行為人面臨之「不法」只是「法益侵害」之「構成要件」的「非被害人原因致法益受有侵害」,二者對「不法」的內涵並不相同。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5037%2c20210610%2c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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