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錯誤之評價類型

業於 2024-07-15 由 黃聰明 更新

錯誤單純就是行為人犯罪的的構成要件藍圖在客觀上的不一致。由於構成要件係由行為人、行為及對象組成,若是結果犯則結果之發生的因果歷程。由於行為人在「常態生活經驗上」,甲認為自己是甲,那麼客觀上應該也是甲,因此行為人這個要素不會發生錯誤。行為在「常態生活經驗上」應該是甲認為自己是拿槍射殺,應該就不會是拿刀砍人,因此,行為這個要素不會發生錯誤。最後,對象這個要素則就不然。甲可能認為面前的人是乙,於是拿槍射殺乙,殊不知,這個人不是乙是丙,又或者這個不人不是人,只是銅像。此種行為人在「行為當下」誤認對象的錯誤,即所謂「客體錯誤」。除了這種將客體「誤認」的「眼殘錯誤」外,尚有一種就是,明明槍瞄準的是乙,卻打到丙,這種二個客體都現實存在,只因行為人「手殘」打錯,是為「手殘錯誤」。此種行為人在「行為之後」誤中對象的錯誤,即所謂的打擊錯誤。更嚴重一點,可能將銅像誤認為乙,拿槍射殺乙,中彈倒地的卻是丙,此時,行為人不僅犯下「眼殘錯誤」外,同時也犯下「手殘錯誤」。

如果客體是同一類型,稱為「等價客體」,例如甲、乙、丙都是「人」,否則稱為「不等價客體」,例如銅像與甲,分屬物與人的類型。同類型之客體,面對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檢討「相同法條」,稱為「法定符合」,例如不管是殺甲或殺乙,都是檢討第271條的殺「人」罪,至於這個「人」是不是行為人「主觀想殺的」並不重要,於是形成「想殺乙沒殺成,不小心殺到丙,不管乙還是丙,都是人,成立殺人既遂」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如果等價但具體細節不同,例如甲與乙雖同為「人」,但甲是甲,而乙是乙,評價時需納入,稱為「具體符合」,此時雖然也都會檢討第271條,但人別的差異,可能產生「殺到不想殺的」與「想殺的沒殺到」,於是形成「想殺乙沒殺成,成立殺人未遂;不小心殺到丙,成立過失致死」是否符合「罪刑相當」。至於「不等價客體」,一定是不同類型,因此無所謂的「法定符合」,僅能檢討「具體符合」,最後會檢討「不同的法條」。

如果客體僅有一個,只能有「眼殘錯誤」,對不存在之客體「必定無既遂,僅能論以非既遂」,但是客體的不存在,即使論以未遂,會是「不能未遂」。對存在的客體,倘採「具體符合說」者,等價與否則不重要,只論相同法條或是不同法條的「非故意」;反之,採「法定符合說」者,只能適用於等價客體,因此不存在眼殘錯誤(亦即眼殘與否並無差異),可論既遂或非既遂。

如果客體有二個,可能只是手殘錯誤,也可能同時混搭眼殘錯誤。以單純手殘錯誤,因為二個客體都存在,只是打到非想打者,因此行為人的惡意會同時落在二個客體上,如果採「法定符合說」,一定是等價客體,一樣不存在錯誤,只論既蓫或非既遂;如果採「具體符合說」,可能是等價客體,也可能是不等價客體。對等價客體而言,是「同法條」的分別檢討於二個客體,例如瞄乙打丙,都是檢討第271條,瞄的客體非既遂,打到的客體非故意。倘為不等價客體,只是適用法條不同,例如瞄銅像打丙,瞄的客體是第354條的非既遂,打到的客體是第271條的非故意。與眼殘不同的是,非既遂是「可能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綜上,針對不等價客體,只有具體符合說可採,結論只有非既遂與非故意,而非既遂部分,對於眼殘而言,是「不能未遂」的檢討,而對於手殘而言,是「可能未遂」的檢討。至於等價客體,則有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二種可採,但結論只有既遂或非既遂。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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