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有人觀察行為人的行為及罪名間的關係,創立了夾結效果,但這樣的效果在某些情況下又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又發明了去夾結的效果。新的理論或新的模型本來就會有例外,應該不會有「神的模型」。但新的理論或模型必須能解決問而不會帶來問題,否則是需要這個理論或模型就有待商榷了。
夾結效果的一個例子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受有傷害,而且財產亦有毀損。原來是行為人是基於強盜的故意而強制被害人時使之受有傷害,而取財時,強扯被害人的皮包致該皮包亦有毀損。顯在在強盜罪係二個行為的犯意,因此,每個行為都可能有可以論罪之處,夾結效果說的是強盜罪可以將傷害與毀損二罪納入,因此有夾結效果。很炫的名詞,卻是國王的新衣,而且是被嘲笑的新衣:這不就是實務的吸收關係嗎?或者說,這不是白馬非馬的屬性關係嗎?創造一個很炫的術語,然後呢?吸收關係「很鳥」,夾結效果「很炫」?
去除夾結效果的一個例子是,行為人持槍殺人後,又過了一陣子再持槍殺人。有認為在二次的殺人行為人中,行為人都是持槍,因此二罪都同時有第187條之罪,但這個貫穿二罪的第187條之罪卻「夾不起來」二個殺人罪,因此又出現了「去夾結效果」。從物件導向的理論或是集咳論來看,顯然這個第187條之罪是非罪的交集而已。
綜上,學者觀察了有一罪貫穿數罪,該罪重於數罪則「夾起來」,若較輕「夾不起來」。就像一根吸管吸得進小珍珠,但吸不進一顆貢丸:
可是這樣的看法似乎很怪,因為不是「夾起來」就是「夾不起來」,就像吸管要嘛吸得進去,要嘛吸不進去,根據這個現象而創造一個這樣的「吸管理論」是否存在意義。那麼觀察到的這個「貫穿之罪」的意義只是為了看這個罪能否擔以重任?即使沒有這件「國王的新衣」,從數罪彼此間是否有「包含關係」或者「交集關係」亦能判斷,這個件「國王的新衣」的實益何在。
當然,以上係就看到他人為這件新衣所舉的例子有感而發,或許這個理論的深意有不能為這樣的例子所能看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