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風險之教唆共犯

業於 2024-07-26 由 黃聰明 更新

教唆犯所建構的形勢風險如下模型所示,依此模型,本文有三點「異」見。其一為雙重故意,其二為既 未遂,最後是錯誤:

模型中,教唆者必須要有惹起被教唆者的犯意,並依此犯意著手實行,否則不成立教唆犯,例如下面是一則106一試第4題試題,其中甲雖惹起乙的犯意,惟乙的行為未致著手,從甲的教唆觀點而言,甲的教唆行為的進程未達條文中所謂的「使之實行犯罪行為」,故甲不應論以教唆,答案為D: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

下面這則111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考題試題中,甲的行為並非乙惹起的犯意,因此,乙不該當教唆:

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並不知情,但乙因與 A 也有黑道糾紛,為教訓 A,乃以新臺幣 20 萬元唆使甲傷害 A 讓其殘廢。甲心想多賺 20 萬元,便一口答應。當晚,甲持水果刀前往 A 家門前埋伏,計畫等 A 回來就動手。此時,碰巧巡邏員警經過,見甲鬼鬼祟祟,便上前盤查,甲心虛逃跑而遭警察追上逮捕,甲之後接受偵訊時坦承上述情事。依實務見解,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教唆犯
(C)甲成立重傷未遂罪、乙成立重傷未遂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重傷罪之預備犯、乙無罪

首先,雙重故意是對教唆犯主觀構成要件的共識,亦即教唆者要有故意教唆他人犯特定罪及「被教唆人實現該正犯行為犯罪構成要件既遂之故意」[1],亦即「教唆構成要件既遂故意」。不過,故意是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同時存在」,但T1顯然並非教唆人之行為,教唆人教唆之罪其實是其「意圖」,因此,T1的故意毋寧是「意圖」。例如下面這則101年調查人員三等考試試題中關於「甲懷恨在心,遂教唆丙傷害乙」其實就是「意圖傷害乙而教唆丙」:

甲男得知女友乙移情別戀,某夜約乙於公園談判試圖挽回,惟乙執意與甲分手,致甲懷恨在心,遂教唆丙傷害乙,惟丙於傷害乙時,因下手過重,致將乙毆斃。試問甲、丙之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其次關於既未遂與被教唆者的錯誤如何評價。刑法第29條第1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從條文文義以觀,只要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即為教唆犯,那麼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的「結果」呢?對教唆者而言,是否只要被教唆者為犯罪之行為即該當教唆既遂?既遂之後依第29條第2項「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係論以「教唆之罪」亦即教唆殺人,只要被教唆者著手殺人行為即屬既遂,至於殺人之結果如何在所不論。但這樣的解讀與教唆者的「意圖」不符,因此,第1項有修訂為「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的必要。亦即應刪除原條文中之「行為」二字。

不管是原條文或者是應修訂之條文。被教唆者的錯誤,應從「風險軌跡」來看,特別是現行條文更是如此,與間接正犯不同者蓋被教唆者行為後的「風險軌跡」係由被教唆者自由意志下介入並不是教唆犯所能掌控,就類似行為人殺人後隨即離去,被害人被救護車送往急救後撞車身亡,後面身亡的風險並非原殺人者之風險軌跡,又或者在接力賽時,一旦將棒交給下一棒時,下一棒雖然是朝終跑,但從下一棒起跑時,一切後果已非上一棒所能控制。下面是一則交棒後風險軌跡偏離的111 年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考題:

甲教唆乙殺丙,乙應允;未料乙見到丙時,萌生色心,乃對丙強制性交,完事後離開。關於甲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C)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正犯
(D)甲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正犯

依此觀點,被教唆者著手後,不管是客體錯誤或抵擊錯誤蓋與教唆者無涉。或有論者認為在被教唆者客體錯誤時應論以既遂,但故,本文認為被教唆者所為的偏離教唆者「意圖」的風險軌跡,對教唆者而言仍是「心想事不成」的未遂。既遂的意圖與建構風險的風險軌跡應分別對待,前者係T1之後,而後者是T1。下面這則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四等考試試題中,著手後的風險軌跡既非教唆者所能掌控而係被教唆者依其自由意志所建構的風險軌跡,因此本文認為答案非A而是C:

甲教唆乙傷害 A,乙到 A 住處外等候,見 B 自屋內走出,誤認係 A,遂將 B 毆打成傷,依實務 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 B 應負教唆傷害罪
(B) 甲與乙對 B 應負共同傷害罪
(C) 甲對 A 應負教唆傷害未遂罪
(D) 甲對 B 不負任何罪責


[1]王皇玉,刑法總則,2023年8月九版,頁493。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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