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勢風險之幫助教唆

業於 2024-07-28 由 黃聰明 更新

幫助教唆此種連鎖共犯,通說及實務的法律效果認幫助犯,但有少數說採教唆犯。例如104 年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法律廉政的刑法考題,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丙的法律責任係幫助犯:

甲早想傷害其友人乙,但不方便自己出手,只好將此項心事告訴另一位友人丙。丙知道甲的難處後,因為曾經混過黑社會,乃找到黑社會小弟丁,丙並介紹丁給甲認識。甲乃提供丁 20 萬元,要求丁毆打乙一頓。丁收下錢 2 天後,趁乙落單時痛毆乙。請問甲、丙、丁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本文無法得知所有可能的幫助教唆的個案事實,惟就本題而言,本文認為丙應負的是教唆犯的法律效果。本題的個案事實中,如無丙,則甲的教唆行為及相應之罪的風險是難以建構的,丙的介入才得以讓教唆相應之罪的風險得以建構,但丙終究未直接介入教唆,因此,其角色相當於「共謀共同正犯」,因此,其應負之責為甲之「共謀共同正犯」,因此,甲若論以教唆犯,丙無由不論教唆犯。另外,對甲教唆丁的教唆行為而言,甲與丙,很難認為不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攤」,亦即甲與丙有教唆相應之罪的犯意聯絡,而甲負責教唆,丙則提供可被教唆者,因此,從「共同正犯」的觀點,甲若論以教唆犯,丙無由不論教唆犯。不管從哪個觀點,丙的「惡性」豈能以「幫助犯」了之!

綜上,或許通說或實務見解適用於「大多數」的個案事實,但面對本題的個案事實,毋寧少數說更為貼切。所以關於幫助教唆此種連鎖共犯,共有二說,其中幫助犯說「或許」在「大多數」個案中有其適用,但教唆犯說,「或許」在「少數」個案中是更能評價該幫助教唆者。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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