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風險結構

業於 2024-08-16 由 黃聰明 更新

激水之疾,至於漂石者,勢也;
鷙鳥之疾,至於毀折者,節也。
故善戰者,其勢險,其節短。
勢如擴弩,節如發機。


現行條文中常見「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邏輯來看,這是一個「連言」亦即必須前後二個語句同時為真才為真。而從形勢風險來看,其風險結構大致上與「公然」的本質相同,亦即「下列情形」係構成要件行為時的「一種情形狀」,以本異見書前面提及的殺人罪章為「風險結構樣式(pattern)」觀察所謂的構成要件行為的情狀,其中只有「殺人」是構成要件行為,其於條文中用來「重建犯罪現場」的文字,就只是這個構成要件行為時「並有○○情形之一者」的風險結構樣式:

再以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都是針對「違反意願性交」此構成要件行為時「並有○○情形之一者」的結構樣式:

不管是殺人罪章或是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這些不同的「情形」係以「分列各條文」的方式呈現。如果不採此種「立法模式」而「列於單一條文」時,其「風險結構樣式」即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倘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搜尋現行刑法條文,計有9項條文,其中第75條及第95條之一出現於總則,其餘則在分則。以分則條文中第一個出現「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是第150條第2項。其中相當於構成要件行為是「犯前項之罪」,至於其下二款規定則是用來重建犯罪現場時的背景情形狀的描述: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以同樣的結構解釋「令人深惡痛絕」的第185條之3,其中構成要件行為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其用來重建犯罪現場時的背景情形狀的描述即為條文中的四種不同情形: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茲以「分列各條文」的方式的「風險結構樣式(pattern)」圖示「列於單一條文」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如下:

至於國考常客的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與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都是一樣的「風險結構樣式(pattern)」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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