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居與違法搜索

業於 2024-09-05 由 黃聰明 更新

侵入住居規定在刑法第306條,而違法搜索則規定在第307條,二者都是妨害自由罪章中的條文。除了這二條文都是保護自由法益外,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某種的內在聯繫?最高法院49年台上139號判決與99年地特四等政風試題: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不依法令搜索他人住宅之罪如果成立,則無故入他人住宅乃該罪之部分行為,當不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罪。

甲從友人處得知乙非常富有,某日冒充司法警察至乙宅實施檢查,未料乙宅未有任 何值錢之物品,甲隨即離開。試論甲成立何罪?(25 分)

從前述判決及試題可知,此二罪是部分行為的關係,而這個關係由二罪的客體可知,至少在住宅、建築物及舟車航空機的脈絡下,都可成立。但此二罪的客體有二點差異,第306條有附連圍繞土地,而第307條有身體。先就前者來看,就常態生活經驗上附連圍繞土地係屬「開放公間」,較無搜索的必要價值,當然排除古代那種將錢財埋在地下的情形;而後者則因身體由法「被進入」,因此無法與第306條銜接。但本異見書認為,從搜索的目的來說,第306條有附連圍繞土地或許風險低,不是說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嗎?因此列入第307條的客體並不會對現行條之產生不必要的干擾。至於「身體」,本異見書認為這何嘗不是一種「空間」,一種以人為核心形成一個「無形的封印禁制」及「有形的封印禁制」。試問:想搜索之人並不會就外觀進行搜索,頂多是眼光掃描,真正搜索的行為必然口袋之類之物,身體若為住宅,口袋即為住宅之內,身體若為建築物,口袋即為之內的空間。搜身可能是合法的進入以身體為核心的空間,並且可能是合法地對於該空間「起腳動手」的「東摸摸西摸摸」的空間配置的行為。

圖片來源:關鍵評論網站,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849(最後瀏覽日:113年9月5日)

基於本異見書對此二條文的補充,那麼第306條與第307條都是關於「空間使用權」的保護。第306條保護空間的使用權不會被「進入」,而第307條則保護人們對於空間利用不會被侵害。或者這麼說,在某一個空間中,如何利用該空間,如何配置該空間,都是有權之人的「空間使用自由」,我想要誰可以進來,表示可以進來的這個空間中的擺設配置亦同意其目光觀看,但進入空間之後是否能任意其內非可「一目瞭然」的空間則是被保護的,如果被搜索則有第307條之檢討餘地。就此情況而言,有第307條不必然有第306條。此二條文「從時序來看」,表彰的是空間使用權的二個階段:第306條是能否進入,第307條是進入之後能否搜索。故而組合上有4種可能:侵入住居但無搜索,侵入住居且搜索(此為前述判決與試題),無侵入住居但搜索,無侵入住居且無搜索。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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