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之核心本質

業於 2024-09-11 由 黃聰明 更新

思考的方向不對和思考的方式不對不會有好結果。……。
真正的批判性思維還得質疑看似嚴謹的思考
到底有沒有指向正確目標。


財產犯罪的核心本質為何?茲以竊盜罪為例,共有二項本質,首先是「具消長性質」,亦即「此消彼長」。其次,價值是保護的標的,有體與無體僅是該價值是否需以載體呈現。從價值的觀點,現行對不法所有意圖的對象的爭執,其實是個「膚淺的表面」所造成。

行為人將被害人的手機拿走,對被害人而言是以手機這個載體所能表彰的價值由100降至為0。行為人偷接電而使用他人之電,依刑法第323條所謂的準動產的規定亦該當第320條之罪。由於電本身無載體,但需透過媒介將其價值輸送至行為人。偷電一般都被認為會成立,但都沒有深究偷多少,但常態生活經驗上並不在乎,只要偷就偷了。第320條第1項的動產與第323條的準動產,只是「有沒有載體」以及「價值由該載體表彰與否」。

從竊電的角度出發,檢討一下所謂的使用竊盜。使用竊盜被認「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故不該當本罪。以腳踏車為例,其價值在於代步,而此價值必須由其形體所表彰,如果腳踏車壞了,價值就沒了,那腳踏車沒壞呢?由於其不像電有計量可客觀衡量,但不可否認的是腳踏車會隨著使用而使其形體折舊,進而其表彰的代步價值亦逐漸減少。故使用竊盜從「價值」的觀點,仍具有消長之性質,如果竊電不在乎竊了多少,那麼所謂的使用竊盜雖然在腳踏車的例子中沒有可資客觀衡量的價值,但供行為人代步即足以彰顯其「取用了該價傎」,如此說來,使用竊盜怎會不該當竊盜罪?下面這則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839 號刑事判決[1]中,關於「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即是對「代步價值多寡」的一種衡量,而此衡量卻未同步用於竊電或竊油:

「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主要在前者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後者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兩者雖事後均有物歸原主之客觀行為,然就其自始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則迥然有別。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竊之物放回原處,並非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

有一桶油是滿的,行為人利用一條管插入桶中讓油流出,如何能該當竊盜罪?一滴抑或是全部?全部一定沒問題,因為所有人對於油的價值由100%降至0%。如果由100%降至50%呢?如果由100%降至80%呢?如果由100%降至90%呢?如果由100%降至99.9%呢?從竊電的觀點出發,只要該桶油不是100%,那麼就有「此消彼長」的「具消長性質」,行為人即該當本罪。

竊油的油管是媒介,是用來取得油的媒介,從此觀點出發,盜用存摺及印章取款,必然使得被害人對金融機構的「債權」減少,而債權即是被害人用錢所換得的財產,是無形的,其性質不就是「電」的準動產。行為人盜用存摺及印章取款「這個油管」將債權「這些油」取走,又怎會不該當竊盜罪?如果不是盜用存摺及印章取款,而是盜用提款卡,在不考慮他罪的情況下,該提款卡也是「這個油管」,而減少的債權就是「減少的油」或是「減少的電」,又怎會不該當竊盜罪?

盜刷信用卡呢?延續前面的論述,在不考慮他罪的情形下,是否該當竊盜罪?信用卡表彰的「價值」是什麼?信用卡不能表彰錢,但信用卡有額度,一旦使用了,額度就下降了,因此,如果信用卡表彰的是可以使用的額度,那麼僅從額度的下降即表彰其價值的減損。至於被盜刷的款項,如果是金融機構吸收,那麼該信用卡對金融機構而言就是「那條油管」,金融機構負擔的財損就是「那個油」,行為人利用「油管取油」該當本罪,但對象是金融機構而不是持卡人,因為持卡人的消費額度並不會減少。如果被盜刷的款項,金融機構不吸收,那麼原持卡人除了信用卡表彰的消費額度價值下降外,其應支付的款項即為該額度的客觀價值,其情形就像是被竊的電,因此亦該當本罪。

最後,從價值的觀點出發,所謂私自換幣所帶出的「總體價值理論」根本是多此一舉,而有此一舉亦是因現行「表面的財產觀」有以致之,倘採本異見書的「價值」觀,則無此問題。蓋貨幣如果僅有「貨幣價值」,那麼「貨幣本身」就只是載體,雖然載體改變但價值不變,就像我們把從一個桶子的油倒在另外一個桶子,桶子雖然改變了,但「油」表彰的價值不變。但,貨幣本身如果除了「貨幣價值」外尚有其他價值,那就另當別論,例如拿現在的1000換50年代的貨幣時,由於50年代的貨幣的「貨幣價值」並二「票面價值」,因此仍有竊盜罪的檢討。

或有論者認為,像使用竊盜一般的暫時騎走再返還仍論以本罪是否過當,是否有違刑法謙抑性?本異見書認為,有可能,因此,基於明確,應有如第190條之1第8項的規定,又或者以微罪加以減刑,但這些都是成罪後的問題。

雲林縣1名智能不足的大學生,於2024年4月在便利商店內,因急著上廁所,隨手拿1包價值僅10元的衛生紙未結帳便離開,事後被以竊盜罪起訴,然而,法院法官引用影集《八尺門辯護人》的經典台詞,強調應對此案以人性化考量,最終判決免除其刑。
……
法官審理時引用《八尺門辯護人》中的一句話:「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像諸位一樣,坐在這個舒服的位置上,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藉此表達對這類輕微案件應以同理心對待,避免過度懲罰,並質疑檢察官起訴的必要性,並強調法律的實施應該考慮被告的整體情況,而不是僅僅針對犯罪行為的表面[2]。


朱立安.巴吉尼(著),陳岳屒(譯),哲學家是這樣思考的,商周出版,2023牛7月6日,初版,頁204。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04%2c%e4%b8%8a%e6%98%93%2c839%2c20150820%2c1

[2]yahoo!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急如廁拿10元衛生紙遭起訴-暖心法官引用-八尺門辯護人-金句免刑-060749714.html(最後瀏覽日:113年9月11日)。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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