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還是它還是不是它

業於 2024-09-25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中「隱匿」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基簡字第 1614 號刑事判決[1]所下的定義看似很容易瞭解,但是這裡牽涉到一個問題:如何判斷隱匿前與隱匿後之「物」是「同一物」?必須能判斷隱匿前與後之物為「同一樣」才能證明行為人做了隱匿行為,不是嗎?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中之「湮滅」係指湮沒消滅,使原物喪失毀滅,或消失其效用之一切行為而言,而「隱匿」則係指隱蔽藏匿,使人難予發現而言

下面這則104年司法官試題中,「甲改色噴漆以藏匿之」是正確選項,因此可推論,改變外觀後仍為同一物。

12 甲經營修車廠,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後,為避免警方追查,遂幫忙 A 將該車改色噴漆,以掩人耳目。 有關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為足以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偵查職務,應論以妨害公務罪
(B)該汽車乃 A 犯竊盜案件之證據,甲將之改色噴漆,為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成立湮 滅刑事證據罪
(C)甲與 A 具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甲圖利其子 A 而犯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法第 167 條之規定,減 輕或免除其刑
(D)對甲而言,該汽車乃他人犯竊盜罪所取得之贓物,甲改色噴漆以藏匿之,並成立寄藏贓物罪,但 依刑法第 351 條規定,得免除其刑

下面是一則103年律師試題中,選項A為正確選項,因此可推論「修理後的車」仍是「修理前的那一輛」:

19 甲駕車打瞌睡,追撞 A 所駕機車,致 A 受傷,倒地不起,急需救助。甲肇事逃逸時,託乙代為善後。 其後乙卻將肇事車輛開往修車廠,交由不知情之 B 修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有義務遺棄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B)甲成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及無義務遺棄罪;乙成立藏匿人犯罪
(C)甲成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D)甲成立肇事逃逸罪及有義務遺棄罪;乙成立湮滅證據罪

下面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緝字第 144 號刑事判決中,行為人「拆解上開贓車之前面板、後照鏡、後架及乾電池等零件」,其結果是「原贓車變形」以致「喪失證明其為贓物之效用,令人難於辨識真正竊盜之證據」,既然如此,法官是如何「證明」這車仍是這車?如果不能證明,怎能論以「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確定,甫八十七年一月四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甲○○與張正錦,黃耀財、簡宣文(以上三人均已由本院審結)均明知謝文忠(所涉竊盜犯行,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所持有置於臺中縣大里市○○路一一九之三號倉庫內之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等一百部機車,均係謝文忠及不詳之人所竊取,為來路不明無正當權源之贓車(該等機車之被害人及失竊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竟因貪圖厚利,允為謝文忠拆解上開贓車,使人不易辨識為贓車,方便謝文忠出售牟利,乃共同基於湮滅刑事證據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相約於臺北縣土城市○○路上,由張正錦駕車搭載黃耀財、簡宣文、甲○○等人前往臺中縣大里市○○路一一九之三號上開倉庫,迨至同日下午二時許抵達後,先由張正錦以謝文忠所交付之遙控器自行打開該倉庫鐵門,再由張正錦在倉庫門口負責把風,黃耀財、簡宣文、甲○○則分持原即置於倉庫內而非彼等所有之拆解工具(包括萬能鑰匙二支、活動扳手二支、T型扳手十支、起子七支、鉗子三支、扳手十五支),拆解上開贓車之前面板、後照鏡、後架及乾電池等零件,使原贓車變形,喪失證明其為贓物之效用,令人難於辨識真正竊盜之證據,而湮滅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是什麼使一件東西和另一件東西相同?有些事物即使改變了,仍然是相同的事物……你會怎麼解釋這一點?這些都是和同一性有關的問題。「相同」可能代表兩回事,千萬不要搞混了。第一種同一性稱為質的同一性,另外一種則稱之為量的同一性

質的同一性,你可以想像有兩輛新車,剛從汽車工廠的生產上製造完成,這兩輛車在性質方面完全相同,也就是具有「質的同一性」;但它們仍然是兩輛「不同的汽車」。

現在,想像你買了1號汽車,但是後來被偷了。有一天警察告訴你,他們找到你失竊的車了……只是它看起來不像原來那輛車;但警察向你保證,它就是你的汽車。這輛車看起來不一樣是因為「換成了紅色的烤漆」而且「換了另一種輪毂蓋」。現在,這輛車看起來不太一樣了,所以它和原來那輛車沒有「質的同一性」虫但和原來那輛車還是有「量的同一性」,這意思是說,始終只有一輛汽車,而且它就是你所買的那輛。那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我們才能說,某個時間點的這輛車與另一個時間點的那輛車是同一樣……尤其是它有些地方已經改變了?

到了下午2點,技師完成了B1和B2兩輛車,這兩輛汽車有「質的同一性」;此外,它們也都和原來的A汽車有完全相同的性質。但是,哪一輛和A汽車有「量的同一性」?不可能兩者都有,不是嗎?

甲:也許不可能有東西在完全改變之後,仍是同一件東西。在這種情況下,B1汽車和A汽車不是同一輛車了。但B2汽車是。
乙:好,但是在上午10點到下午2點之間,到底是哪個時間點,A汽車消失,而B1汽車出現了?
甲:呃,好吧,那麼或B2汽車A汽車不是同一輛車。B2就是另一輛汽車,只是碰巧A汽車的原始零件製成。
乙:但是,如果A汽車的所有零件都用來製造B2汽車,但沒有替換其他零件呢?這樣B1汽車就不存在了。這種情況下,你還會認為B2汽車不是A汽車嗎?
甲:好吧,那也許它們都是A汽車!
乙:但是,B1汽車和B2汽車是兩件不同的物體,它們彼此間不可能有「量的同一性」,對吧?


同一性的論述摘自「10歲開始學哲學」,頁94-95。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98%2c%e5%9f%ba%e7%b0%a1%2c1614%2c20091228%2c1

[2]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89%2c%e6%98%93%e7%b7%9d%2c144%2c20000628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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