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則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試題,答案為D。從篩去法來看,A與B顯然不正確,而D如果正確,則C為錯誤,因為對D並本限定客體,當然包括無主物在內,而C如果正確,因為現行條文係以「人之所有」之物作為客體,無主物不該當「人之所有」,從文義解釋來看,C應為正確,而C如果正確,則D就「不一定」正確。因此,選項僅餘C與D,何種正確呢?
35 有關放火、失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建築物,限於現有人所在的情形
(B)汽油彈是準失火罪所稱的「爆裂物」
(C)對無主物放火,不成立放火罪
(D)行為人故意引燃火源,係屬故意放火罪
選擇題的答案,依實務見解,本題的實務見解可參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2560 號[1]:
法律問題:放火燒燬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以外之無主物 (他人拋棄之物品–如他人棄置屋外之舊書桌) ,致生公共危險者,有無構成犯罪?如有,係犯何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有肯定說、否定說:
否定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限於燒燬「他人所有物」或「自己所有物」,不包括無主物,故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應不構成犯罪。
肯定說:放火罪之情節較失火罪嚴重至鉅,而失火燒燬無主物,致生公共危險者,尚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若謂放火燒燬無主物者反不構成犯罪,顯非立法本意,故應認成立犯罪,惟究犯何罪?又有甲、乙二說
甲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蓋該條項所謂「他人所有物」應解釋為凡非自己所有之物均屬之 (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上冊第二五六頁)
乙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蓋燒燬無主物時,行為人已將該物據為己有,故應依燒燬自己所有物論。
結 論:多數贊成肯定說之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肯定說之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民法第八百零二條之規定,無主物未經占有取得,應視為他人之物 (褚劍鴻著「刑法分則釋論」上冊第三八四頁參照)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肯定說之甲說為當。
這樣的見解如果成立,那麼「竊取他人之物」如何能破壞「他人持有」?況且,放火之人對之放火,貎似有權處分,基於「無主物先佔」也應該是「本人所有之物」而非「他人持有之物」。C只是有實務見解支持,但D的「罪」字應拿掉為妥,蓋是否成罪,在第174條尚須評價是否「致生公共危險」。出這題本異見書認為不具教育性及鑑別性,僅具有「道德性」,那就是「不要放火」!如果這是法律人的教育,就……
[1]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Q&id=B%2C19970000%2C011#:~:text=否定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限於燒燬「他人所有物」或%20「自己所有物」,不包括無主物,故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應不構成犯罪,。%20肯定說:放火罪之情節較失火罪嚴重至鉅,而失火燒燬無主物,致生公共危險者,尚%20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若謂放火燒燬無主物者反不構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