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電腦詐欺之模型

業於 2024-10-01 由 黃聰明 更新

本異見書所謂「狹義電腦詐欺之模型」指的是第339條之3。由於此條文規範的脈絡係關於「電腦之操作」,而且係不法的行為,因此,本文將以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模型(詳《妨害電腦使用罪模型》)來說明,茲將該模型圖示如下:

本罪的行為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先從結果來看,有二個輸出,分別是「變更紀錄」及「取得他人之財產」,分別對應到T3及T4的時點。倘以《妨害電腦使用罪模型》所用的程式碼來看,就相當於借書的行為,蓋此行為為出借人紀錄書籍的出借紀錄並將「實體的書」交由借書人,而借書人負有返還該書之責任:

  def borrow(self,title):
    if self.books.get(title,False):
      print(f"{title}已登記,請從下方出口取書")
    else:
      print(f"{title}已被借出")

假設甲無借書之權,於是其盜取乙之借書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線上借書系統」輸入乙之帳號密碼後,使用線上借書系統中的「借書功能」取得某書後據為已有。倘以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模型解析,則甲輸入線上借書系統的行為該當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甲的借書行為使得線上借書系統「記載了乙的借書資料」,此係變更了線上借書系統的「電磁紀錄」,由於甲並非有權者,故其行為該當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另外,甲借書的操作borrow()函式,從「乙的角度」出發,乙在T3時點並未「操作」線上借書系統,因此甲的行為對該系統而言為「乙要借某書」之「傳遞不實訊息」,而此電腦操作「行為」同時含有「某書之資料」,故此借書行為係「傳遞」行為而「某書之資料」係「係息」資料。準此以觀,乙的借書行為,實際上係對線上借書系統「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最後,甲之所以能夠登入線上借書系統肇因於其「竊取」乙之帳號密碼,此行為係為「接近系統」的行為,而此行為因為具有「不法性」,故為「不法的接近行為」。有了此「不法接近行為」,甲才得以接近線上借書系統,並於輸入乙的帳號及密碼之後得以「接近借書系統」此一「程式」,故其行為對應的時點係Ta的「竊取」及Tb的「輸入帳號及密碼」。

綜上,甲盜取乙的帳號及密並從線上借書系統取得某的行為,不但該當第358條及第359條之罪,同時亦該當第339條之3之罪,茲圖示甲的行為及相應時點的構成要件。由此模型可知,第339條之3的「不正方法」係「不擇手段的接近系統的行為」(包括實體的接近及程式的接近),而「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係「操作系統功能的行為」,此操作功能同時對「電磁紀錄」有CRUD的影響,故屬「財產橏的得喪變更紀錄」,系統如果有輸出實體之物,則該物在無權的情形下係「他人之物」:

最後,有認為條文中的「不正方法」係屬贅文,但本異見書基此模型認為,此乃嚴重的錯誤認知。另外,從模型可知,不擇手段接近程式係「傳遞不實訊息」,而不實的乙借書紀錄亦屬「傳遞不實訊息」,故此模型係「二重」傳遞不實訊息。第339條係「單一」傳遞不實訊息,二者都有傳遞不實訊息,因此都是「施用詐術」行為,不同的是本罪是「二行為」而第339條係「單一行為」。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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