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遞不實訊息之時點

業於 2024-10-09 由 黃聰明 更新

詐欺罪是經典的定式犯罪:施用詐術、信以為真、交付財物及受有損坰。這個定式結構中,是一個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因此,通說及實務才會認為店員找錯錢並不該當詐欺,蓋店員自己陷於錯誤,即使行為人沒有告知,其行為亦在店員陷於錯誤之後。顯然對於定式結果的環環相扣因果關係成立時,定式結構中的構成要件的時點亦已確定,那麼傳遞不實訊息之時點不是再明顯不過了嗎?

下面是一則106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考題,這題的答案解A選項D,亦即該當詐欺罪:

1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A)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C)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下面是一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簡字第 4680 號刑事判決[1],該犯罪事實該當詐欺罪:

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4年7 月4 日下午4 時10分,在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之「湯母熊遊樂場」內,以其所有之棉線1 捲分段綁住代幣後,以類似釣魚方式,投入店內之「啤酒桶」電子遊戲機具之收費設備投幣口,因而觸動機台內之計分裝置,以該不正方法,使機台押注分數暴增而取得「湯姆熊遊樂場」所有之代幣,再持之繼續把玩店內其他機台,因而獲得免費打玩電子遊戲機具之不法利益。嗣經該遊樂場店員殷敏育發覺報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棉線1 捲、綁有棉線之代幣2 枚及所得之代幣778 枚(業經「湯姆熊遊樂場」領回),始查悉上情。
……
查被告以棉線綁住代幣,投入「啤酒桶」電子遊戲機具投幣口,致上開電子遊戲機具押注分數計算錯誤,使分數倍增,而取得代幣,被告再持以打玩其他機台,是被告犯罪行為之對象,係為機器顯非特定相對人,本案既以機器為行為對象,因機器完全依據程式語言之指令,就一定程序加以處理,故無所謂受欺罔致生錯誤之情形。又電子遊戲機之使用,必須投幣付費方能打玩,與私人電話、公用電話、行動電話及隨身碼等須投幣付費後,並依使用時間計算費用之收費設備相同,本質上即為收費設備之一種,其所差異者,僅在費用之收取方式及計算收費標準有異而已,而此項差異並不影響其等作為收費設備之屬性。故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下面是一則與該判決犯罪事實相類的101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一試考題,惟此題公布的答案為A,有論者認為此題的出題者係學者蔡蕙芳(本異見書的師父),蓋蔡蕙芳學者於上述判決認為「服務機器取得物品服務的行為。故構成要件中之「不正方法」係指,利用計謀規避盤防範無人看管所設置的安全裝置。甲是經由計謀而使得機器設置者對代幣失去緊密持有,使得甲在取得代幣成為可能,因此甲成立竊盜罪。」

4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時,甲即拉線取回紙鈔,重複數次取走機器內的零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乘人不知取得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B)甲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C)甲以詐術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但本異見書認為,不管是第一則的試題或是第二則判決及第三則試題,行該人都「不該當詐欺罪」,最簡單的理由是行為人的行為時點都未能符合定式結果由時點建構起的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首先,第一則試題中的「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表示,被害人的「信以為真」係基於「真貨」而非「假貨」。第二則判決或第三則試題中「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表示機器吐出鈔票係因為程式碼的檢測結果,該鈔票為「真鈔」,以詐欺罪的術語來說一樣是機器信以為真的前是是該鈔票並非「~真鈔」。這三則個案事實的行為人都是在「訊息為真」的前提下讓被害人相信後才為「不法行為」,因此完全不符合詐欺罪的定式結構。

至於此三則行為人不法行為如何評價?第一則試題應可認雙方合議且行為人交付了真品,該真品已屬店家所有,其後用膺品掉包的行為是「未經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的竊盜行為。第三則也是同樣的理由,當機器交付後,亦即結付對價後,該黏貼於釣魚線百元紙鈔的已是機器所有人所有,行為人將之取走,同樣是「未經同意,破壞持有,建立持有」的竊盜行為。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94%2c%e7%b0%a1%2c4680%2c20050816%2c1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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