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非馬之刑法評價

業於 2024-10-30 由 黃聰明 更新

過好生活[5],或者說得到快樂[6],是個人的最佳利益,是個人行為的基本原則。但人不是獨立存在,個人的所做所為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因此,對於我們所說和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必須考慮到我們的行為可能會如何影響到別人。在這個影響之下,個人仍然可以過好生活,或者說每個個人在考慮他人之後,這個好生活得以維持,甚至好生活的質量是逐步提昇的。亦即個人必須在照顧自己(self)與幫助他人(others)之間找到平衡[1]

資料來源:Is It Still Cheating If I Don’t Get Caught? by Bruce Weinstein · OverDrive: Free ebooks, audiobooks & movies from your library.

小明考試作弊,這是小明的行為,是小明自己的選擇。從小明自己的角度,可能是其最好的決定,是對小明有利的行為。但是將小明放在考試的脈絡,亦即從小明所在的同學,從考試在人群的目的,小明的行為是否是「對的」,則有一些可能是全部或是大部人都能接受的所謂的「規則」來下判斷,因此下了判斷,而在這個判斷之下,表示小明個人的行為立於多人的角度來看是不被接受的:

小明是壞小孩,因為他考試作弊。

小明捐了一百萬元給慈善機構,這是小明的行為,是小明自己的選擇。從小明自己的角度,可能是其最好的決定,是對小明有利的行為。但是將小明放在一群人的社會來看,小明的行為是否是「對的」,則有一些可能是全部或是大部人都能接受的所謂的「規則」來下判斷,因此下了判斷,在這個判斷之下,表示小明個人的行為立於多人的角度來看是不被接受的:

小明是大善人,因為他捐了一百萬元給慈善機構

因此個人該怎麼做,為什麼應該這麼做,才算是做對的事情,才能在他人與自己之間找到平衡。關於這樣的課題的學問稱之為倫理學,而對的行為, 或者說適當的行為,也稱之為較有道德的。因此,白話來講,很抽象的「道德」二字,可以較具體的「好的」或是「對的」二字表達,例如小明捐了一百萬元給慈善機構是「好的行為」或是「對的行為」,或者說小明捐了一百萬元給慈善機構是有「道德的行為」。因此更準確來說,只有關於行為的價值判斷(學生考試不准作弊)才是倫理學的課題,它要討論行為的價值判斷之合理性,用一個簡單的方式說,倫理學要指出:人應該如何行為(how people ought to behave)?至於非價值判斷(例如這部車子是紅色的),非行為的價值判斷(例如紅色的車子都是美麗的)都非關倫理學[4]。

小明拿假鈔去買東西,這是這是小明的行為,是小明自己的選擇。從小明自己的角度,可能是其最好的決定,是對小明有利的行為。但是將小明放在交易的脈絡,小明的行為是否是「對的」,則有一些可能是全部或是大部人都能接受的所謂的「規則」來下判斷,因此下了判斷,在這個判斷之下,表示小明個人的行為立於刑法(一種多人的角度)來看是不被接受的:

小明是該當刑法第339條之罪,因為他拿假鈔去買東西。

由這個例子可知,小明考試作弊及拿假鈔去買東西,都會被評價為「壞的行為」,不過這個壞的行為可能是被法律評價而負有法律責任。基此角度,刑法的規範在於評價一個人的行為的好或壞,其實也是倫理學的課題,或者這樣說,刑法的評價標準是從更廣泛的倫理標準中所萃取出來的。至於小明考試作弊雖被評價為壞小孩卻不會違反刑法規定。但是小明考試作弊的行為,如果是在學校,那麼這個壞行為會被「校規」評價而負有相應的責任。

由於什麼行為是好的,不能只是從個人的角度是評價,因此,會發生所謂的道德兩難的問題。例如,我們都認為,說謊是不對的。但如果有一天,擔任公司清潔工的貧苦少年因為飢餓而偷吃了老闆早餐裡的幾根薯條。如果被老闆發現,一定會把他開除,甚至毐打一頓。假設當時只有自己在場看見,當老闆發現薯條少了幾根時,他問每一個人有沒有看見是誰拿走的,這時要不要說謊呢?[2]這樣的例子,在刑法的脈絡下,就相當是構成要件該當卻情有可原時應如何評價。學理上被稱謂「微罪不舉」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規定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依現行法規定,檢察官對於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案件,斟酌個案的情形,本來應該起訴的案件,也可以給予不起訴的處分。

但是如何評價道德兩難的困境?在沒有兩全其美的選擇下,為了能夠解決這種困境,讓個人的選擇後的效果放在一群人的角度下會有最佳利益,亦即個人過好生活的目標得以達成,我們必須找出道德規則中,哪些是更重要的,而哪些是次要的。如果我們可以找到這樣的優先順序,那麼,我們就至少可以解決大部分的道德兩難困境了。問題在於,為了能夠排定優先順序,勢必要有排序的標準,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道德衡量的標準又是什麼?以檢察官對於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案件,斟酌個案的情形,本來應該起訴的案件,也可以給予不起訴的處分的情形,關於如何斟酌個案的情形中的以便能夠在起訴與不起訴之間做出所謂的「好的」選擇,而這個選擇不會檢察官過得不好,而且對很多人而言也不會過得不好。

在討論這個道德標準或稱為善惡的標準時,有一經典的Trolley Problem思想實驗。有採道德相對主義者,有採良知論或性善論者,類似的想法康德哲學稱之為義務論,有採結果論與效益主義論者。不管是哪一種都有其侷限,因此有認為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必須知道,道德的根本基礎是什麼?也就是說道德的根基在哪裡?如果可以找到道德的根基,或許,我們可以從根本建立起一個完善的道德理論。但是,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哲學家真正提出有說服力的道德基礎理論,可供全面的廣泛應用。相反的,卻有不錯的論證企圖證明道德基礎的不存在[3]


[1] 布魯斯.違恩斯坦(著),趙慧芬(譯),沒被抓到也算作弊嗎?學校沒有教的33則品格練習題(五週年增訂新版),漫遊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二版13刷,頁14。

[2] 冀劍制,哲學概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二版二刷,頁79。

[3]冀劍制,哲學概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二版二刷,頁84-85。

[4]杜保瑞、陳榮華,哲學概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初版九刷,頁35-37。

[5]冀劍制,對與錯的人生邏輯課,漫遊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初版12刷-2,頁114。

[6]杜保瑞、陳榮華,哲學概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初版九刷,頁38。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jidca2004@yahoo.com.tw

文章: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