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單一性與同一性看似乎很類似,但其實二者有很大的不同,茲以時間軸的角度將二者圖示如下,二者可在時間軸上直接就「文義」予以理解:
一、同一性,指的是不同時間點的案件比較,比較時不涉及法律上的評價。
二、單一性,指的是同一時間點的案件範圍,比較時涉及法律上的評價。

由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245 號刑事判決[1]可知。單一性案件的範圍認定除了單純一罪外,尚且包括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而後二者涉及了法律上的評價。
所謂單一性案件,指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案件,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及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案件。
由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134 號刑事判決[2],可知在比較不同時點的犯罪事實時,判斷標準有二:
一、被告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一定」是~同一案件。
二、犯罪事實是否相同,比較時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而「犯罪事實」亦屬相同者而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
所謂「犯罪事實」是否相同,可參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882 號刑事判決[3],此判決所採者係基於「基本事實同一關係說」,亦被稱為舊說: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定有明文。又犯罪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 2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準。而此「犯罪事實」之重要內容,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及所組成之具體「人、事、時、地、物」等基本要素,亦即與犯罪成立具有重要關係之基本社會事實。是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表明起訴之特定犯罪,不致與其他犯罪互相混淆,除須足使法院得確定審判範圍外,並須足以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起訴,俾得為防禦之準備,以充足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態樣,以及適用法律有關事項之記載,如存在「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明顯錯誤,法院固應予以究明及更正,並據以認定犯罪事實。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並無明顯錯誤,則不得逕以更正方式,而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裁判,並置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於不顧。所稱「無礙於辨別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明顯錯誤,係指文字顯然誤寫,或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憑卷內證據有顯著不符等情形而言。至於檢察官與法院斟酌卷內事證,而為不同之認定者,核屬所為判斷正確與否之事項,應不在其列。故法院應依據起訴之「犯罪事實」重要具體內容整體評價而為論斷,於「無礙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及充足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之前提下,始得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以認定犯罪事實;倘已影響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認定及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仍自行認定犯罪事實逕予審判,即係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且等同於就起訴之犯罪事實未予判決,而併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至於新說係指「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說」,例如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378 號刑事判決[4]: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定科刑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至事實是否同一,應以檢察官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準,而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則應視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
[1]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6%2c%e5%8f%b0%e4%b8%8a%2c1245%2c19970312%2c1
[2]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6%2c%e5%8f%b0%e4%b8%8a%2c7134%2c20071213
[3]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8%2c%e5%8f%b0%e4%b8%8a%2c2882%2c20191024%2c1
[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84%2c%e5%8f%b0%e4%b8%8a%2c1378%2c1995032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