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數拳打人,每拳都是相同的,連續數拳即是「同一行為的反覆實行」,此稱之為接續犯。接續犯的行為反覆但不必然反覆。如果是必然反覆則稱之為集合犯,例如偽造、收集、散布、販賣、買票及施用毐品。
現行競合論關於法之行為單數,有一類型稱之為「構成要件之等價選擇行為」,例如「要求」、「期約」及「收受」,再如「藏匿人犯」、「使之隱蔽」。既然是等價,因此,「要求」=「期約」=「收受」,行為人同時有此三種行為就如同連續出三拳打一人,因此只能論以一行為,同樣地,「藏匿人犯」=「使之隱蔽」,行為人同時有此三行為就如同連續出二拳打一人,因此只能論以一行為。
綜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的同一行為的反覆實行只能論以一行為,其類型有接續犯、集合犯及「構成要件之等價選擇行為」之犯罪。因此,日派將接續犯及集合犯稱之為「包括一罪」,於此概念下,亦可包括德派的「構成要件之等價選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