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為學說認為是必然反覆的行為,應屬集合犯,而實務則不認同。這樣的見解到底是擇一互斥關係,還是在某些脈絡下是並存關係?
本異見書認為當下行為人的吸毒不會只「吸一下」,其「吸毒行為」必然反覆,但「這次」結束後,行為人會在「適當時機」下進行第二次的吸毒,同樣地,在第二次的吸毒會有n次的「吸一下」行為。故本異見書認為,在同一次的吸毒行為是集合犯,因為每吸一下就是犯罪,但行為人不會吸一下,必定是吸好吸滿,因此被抓到時,只會論以一罪,至於第二次吸毒必然是行為人「深思熟慮」認為不會被抓後所下的決意,因此,第二次的吸毒相較於第一次的吸毒行為必然是「另起犯意」,:

綜上所述,吸毒行為的本質從「次」與「下」來看是不同的,但都可以稱之為「吸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