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不夾的起來有差嗎

業於 2025-02-20 由 黃聰明 更新

繼續犯的過程中,有狀態犯時,有所謂的夾結原則與去夾結。但夾不夾的起來,有差嗎?甲為了私行禁被害人,在過程中出言恐嚇被害人不要亂來;甲為了殺人,闖進被害人住家將其殺害;甲在酒駕的過程中,過失傷害被害人。這些個案事實的結構都相同,也都被認為是「一行為」,但論罪呢?在行為欠為繼續犯行為之期間內,另外犯其他犯罪,則所犯之其他犯罪之行為會與繼續犯行為緊緊夾在一起,全體視為一行為,亦即為行為單而成立想像競合[1],這就是通通夾起來而成立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的夾結原則。

如果有個案事實是在私行拘禁的過程中,出言恐嚇及傷害被害人以遂行其私行拘禁;又或者個案事實是甲基於殺害被害人乙及丙,於是持槍將乙及丙擊斃。這時候私行拘禁與持槍的繼續犯是否亦能將所有罪通通夾起來論以一行為的想像競合?後者被認為殺人罪是重罪,單憑持槍的輕罪是夾不起來的,亦即夾子會「斷掉」。由此可知,現行競合論見解會以繼續犯的罪責輕重來決定夾或夾不起來。

夾不夾的起來有差嗎?以第一段的三個個案來來說,繼續犯可能是手段,可能是目的,也可能既不是目的也不是手段。

以前述的二個個案來說,為了遂行私行拘禁的繼續犯行是目的,而持槍殺人的持槍雖是繼續犯,卻只是手段。基於現行競合論模型的見解,這種目的與手段形成的數行為會被論以「一行為」,夾不夾起來根本沒關係,創造了這個夾結原則卻又有例外,倒不如僅就目的與手段的關係評價更具見解的一致性。

夾不夾的起來沒有差,都是一行為,有差的是一行為在現行競合論模型下,只能是一罪,頂多是想像競合,這在本異書中的前二篇亦有論及,因此如何論罪才是重點,夾不夾起來根本沒差!


[1]王皇玉,刑法總則,第九版,頁582。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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