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在現行競合論模型的討論中,被認為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時,有夾結原則與夾不住的去夾結。本異見書認為,第332條強盜結合犯的結構與此相同,不過,這是基於本異見書認為強盜結合犯係因強盜罪的「形勢風險」之籠罩,以致於在此形勢風險下的數行為被視為一行為。
以第332條第2項為例,強盜罪與繼續犯一樣,而繼續犯下的各狀態犯則與本罪第2項所列舉各款一樣,夾結原則夾起數罪,而第2項亦以強盜罪夾起數罪,不同的是夾結原則依現行競合論的見解論以想像競合,而本罪第2項則以本異見書競合模型之見解而論以「一則條文」。
夾結原則一旦無法夾起數罪時,有所謂的去夾結而論以數罪,只是一個繼續犯如何與其他狀態犯進行競合實務有3種不同的見解。本罪第2項如果相結合之罪未既遂時,因第332條未規定未遂犯,故而是數罪併罰不未發生如何本罪各款如何與強盜罪結合之問題。
不過,第332條共有2項,如果行為人既強盜又殺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時,現行競合論有三種競合的解釋,而本異見書在前面的文章中有提及第2項各款之罪不管有幾罪既遂,最後都只能論以第2項之罪,但殺人罪則與強盜罪依第1項結合成罪,於是出現了強盜罪在第1項與第2項都被評價,因此本異見書認為是第1項與第2項想像競合,此與夾結原則成立時的結論一樣。夾結原則是繼續犯夾得起來,而強盜結合則因條文規定而「夾得起來」。
綜上,夾結原則成立時是繼續犯夾得起來,強盜結合犯成立時是相結合之罪既遂而夾得起來,去夾結則相當於強盜結合犯相結合之罪未遂時。強盜結犯係以形勢風險為前提,一旦形勢風險下相結之罪未成立時,亦即強盜罪無法夾起來時,各罪打散以數罪併罰論處。繼續犯的無法夾起時,一樣是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