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詐欺與竊盜互斥嗎?有學者認為電腦詐欺罪是為了補充竊盜罪的規範不足,亦即涉犯電腦詐欺罪者亦同時觸犯竊盜罪,但電腦詐欺罪係竊盜罪的特別減輕規定,因此僅論以電腦詐欺罪而不論以竊盜罪。相較於持前述見解,倘以年代的遠近,有一較近年代的學者則認為電腦詐欺罪與竊盜罪是互斥的。
為何出現二種不同的看法,本異見書認為,這個問題本質在於電腦詐欺罪與詐欺罪是否同一本質。如果從詐欺罪與電腦詐欺罪的比較而言,幾乎都會一面倒地認為機器不會思考,不會陷於錯誤,因此不能論以詐欺罪。以此定調,機器不會思考不會陷於錯誤,因此對自動販賣機的不法取得之財物,就會是未經自動販賣機商品所有人的同意而取其商品,當然該當未經同意的竊取。
惟自動販賣機之吐出商器如認為是處分財物之行為,那麼自動販賣機即完成了商品的動產交付,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一經交付,所有權即發生變動,如此一來,即使是不法取得商品,因動產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就沒有所謂的未經同意的問題,當然就不會該當竊盜罪,如此一來電腦詐欺罪與竊盜罪即為互斥。
綜上所述,不同的見解可以說是源自於對機器能否思考的這個前提。早期學者排斥機器能思考這件事,因此從自動販賣機不法取物就會是未經同意。不過本異見者好奇的是,持自動販賣機吐出商品是一種處分行為之學者,是否心中有「機器能思考」這個想法。 或者說,「機器能思考」根本就是個假議題,亦即這個帽子扣的太大了,換個不同的角度,機器是有條件地具備被詐欺之可能,具有處分財物的能力。當然,本異見書認為,陷於錯誤未就是一個事後諸葛,這個要件應該是「信以為真」,而信以為真就人類或程式而言,其判斷並無不同,因此,電腦詐欺罪就是詐欺罪,或者精確的地是詐欺罪的特殊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