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補充「詐欺定式結構」乙文中關於106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一試考題:
甲與乙進入一家珠寶行,自稱緬甸珠寶商,兜售五顆頂級緬甸蛋面翡翠。為取信店家 A,表示可由店家指定鑑定師鑑定真偽,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雙方議價時,甲、乙二人互相掩護,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最後以 120 萬元成交。A 待他倆離去後,再檢視翡翠,才驚覺被掉包成假貨。甲、乙成立何罪?
(A)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B)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C)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D)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此題一般解答為D。該文提出的疑問是:客觀上,被害人是在「經鑑定後,A 確定為真貨」時「信以為真」,接下來議價時行為人才「暗中將真翡翠掉包換成人工假翡翠」,亦即施用詐術,因此,本題在客觀上係「信以為真->施用詐術->交付財物->受有損害」,並未符合前提一的定式結構。
但此一異見如果對照白吃白喝的個案事實時,該異見忽略了「主觀的心理事實與客觀的外在行為」不一致即該當「傳遞不實訊息」,導致推論有誤。白吃白喝者的詐術在於「沒打算給錢卻點餐」,同樣地,本試題「沒打算給真品卻議價」,因此施用詐術的行為仍先於店家的信以為真,該當詐欺罪的定式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