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收費設備之結構

業於 2025-04-10 由 黃聰明 更新

第339條之1條文中的「自動收費設備」本異見書認為是具體個案事由的抽象化定義,就像「書」一字也是抽象化的定義,藉由這個定義,吾人一望具體個案事實即能辨識。本異見書認為自動收費收備的結構如下三個模組:

一、提供對價啟動自動收費設備的啟動模組(trigger modular)。
二、處理使用者提供供的訊息所使用的處理模組(process modular),本異見書以電腦稱之。
三、自動收費設備的輸出模組(output modular),這個模組的存在對應條文「由動收費設備取他人之物」。

在這樣結構之下,trigger moduler最常見的是以硬幣投入,不過隨著科技的進步,付款的方式多元化之後,以自動販賣機為例,亦提供有信用卡來啟動的功能,因此,從trigger modular此抽象化的概念,所謂後付型收費設備僅有作為類型化的作用,卻不足以區分是否為自動收費設備,就像白馬非馬,白馬具有類型化作用,但白馬亦馬。

在這樣的結構之下,本條的不正方法所要規範的點在於「不應該啟動處理模組及輸出模組的情形下卻啟動了」,故啟動是否為真即為判定是否為條文的不正方法,亦即下圖中的Ⅰ與Ⅱ是否為正當的連結:

這三個模組,從電腦的角度來看就是輸入-處理-輸出,因此本異見書循往例從電腦操作的觀點觀察Ⅰ與Ⅱ是否為正當的連結,如果是不當連結,具建構此不當連結的操作即為不正方法,因此不正方法是資料或指令的虛偽或不正,至於判斷方式,以白吃白喝的本質來看,「不欲支付對價卻點餐」的「主觀心理事實與客觀的外在行為」不一致即所謂的「施用詐術」,那麼,「不欲支付對價卻使用」的「主觀心理事實與客觀的外在行為」不一致即所謂的「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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