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保護的是什麼

業於 2025-04-11 由 黃聰明 更新

這個標題下的奇怪,侵占罪是財產法益之罪章,不就是保護財產法益嗎?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875 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基於法令、契約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故如行為人初並未適法持有該他人之物,其之取得持有,係基於不法所有之原因,如竊盜、詐欺、強盜等,即應逕依各該罪論處,無論以侵占罪之餘地。

依此而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人需適法持有他人之物為侵占罪之前提,亦即行為人與他人之物的關係係「同意持有」,此顯與竊盜罪「未經同意持有」不同。從行為人與物之關係而論,以A及~A的分類來看,適法持有為A則~適法持有為~A,依此圖示如下:

即使是~適法持有,行為人與物的關係一樣是「同意持有」,則行為人將物據為所有,既無竊盜罪的「未經同意」亦無侵占罪的適法持有,那麼其行為如可論處?看起來只剩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論以刑法,則該物為贓物,論以民法,則該物非贓物。那麼民法對前者有第948條及第949條之適用,但後即無。保護密度上,適法持有不但有刑法的保護,而且有民法的保護。

綜上以觀,侵占罪保護的是他人之物與行為人之間的「適法持有」的這層關係,一旦行為人適法持有卻易持有為所有時,對物而言~適法持有與適法持有並無不同,不同的是侵占罪是刑法,而不當得利是民法,因此刑法保護的就只是這層適法所建立起的關係。合法的識人不明,刑法保護你,不合法的識人不明,既是不合法,那就自己想辦法!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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