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然後呢?

業於 2025-04-13 由 黃聰明 更新

下圖是行為人於T1侵入住宅並於T2遭警逮捕,行為人該當何罪?

問這個問題有像有點污辱智商,不就檢討第306條,這有什麼好問的?但這真的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事實是這樣著的,侵入人住宅竊盜的侵入住宅是實務的加重條件還是學者的加重構成要件?學者主張是加重構成要件,因此侵入住宅即該當加重竊盜。咦,答案變了耶!天啊,學者果然是神,光憑侵入住宅就知道行為人要竊盜!但,憑什麼?

在沒有其他證據之前,行為人的意圖是什麼,無人知曉,可能是侵入住宅殺人,也可能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

如果不存在T2,而T3被逮捕時發現行為人正在目光搜索財物,請問如何論罪?

所以,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的著手應該怎麼判斷,而加重是加重條件還是加重構成要件,是神學者還是恐龍的見解比較接近事實呢?

本異見書有疑問的是:如果侵入住宅竊盜是神學者所謂的加重構成要件的複行為犯,但是同樣是複行為犯像是強制性交,或者是強盜,為何沒有出現這樣的爭點,這會不會是侵入住宅竊盜根本不是複行為犯,或者神學者對於同是複行為犯卻採用不同的觀點,又或者強制性交,強盜罪也有同樣的問題(例如有個法律的網站對於強盜罪的著手寫到:行為人為取得他人財產,並開始實行強暴、脅迫等手段,就已經達到著手的程度,其中「行為人為取得他人財產」也是要到T3才能確認的,而不是T1的「開始實行強暴、脅迫等手段」就能知道的)?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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