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罰行為與法條競合

業於 2025-05-22 由 黃聰明 更新

在現行競合論的體系下,與罰行為與法條競合惟一的「交集」是「不真正競合」。本異見書則認為,與罰行為與法條競合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觀察觀點。

本異見書基於「法益」、「構成要件」與「條文」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提出下面這個模型:

從個案事實中先辨識法益被侵害的內容,如果這些被侵害的內容為複數可為「一則條文」所涵攝,就不需要往下進行其他的評價階層,例如持刀取走財物,雖有自由法益與財產法益的侵害,但可以由第328條的強盜罪涵攝,那麼行為人的行為就是強盜罪,此時毋須進行其他的評價階層的檢討。如果這些複數個法益侵害不能為「一則條文」所涵攝,即需往下進行評價。首先檢討的就是法條競合,但本異見書認為法條競合與與罰行為只是觀察的角度不同而已,因此檢討的就是前述的模型。

當複數個法益遭受侵害時,必然有複數個構成要件,而每個構成要件有其條文規範,因此必有複數則條文應該檢討。若從法益的角度出發,先檢討這些法益是否有同質性,如果有,例如竊盜後毀損,那麼只論以一個法益,但是複數個法益被侵害,必然有複數個行為,因此,只要「擇一行為」即可,可能是擇「前行為」也可能是擇「後行為」。若為前者即稱之為「與罰後行為」,若為後者即稱之為「與罰前行為」。若從構成要件,亦即法條角度出發,先檢討這些構成要件是否有同質性,如果有,例如轉念強盜,那麼只論以一則條文。但是複數個構成要件被侵害,必然有複數則條文,因此,只要「擇一條文」即可。不管從法益觀點或是條文觀點,模型中的「同質性」採用的是現行競合論在討論法條競合時所用的特別關係、普通關係與吸收關係。

模型中,雖有一開始分析時,有複數個法益或複數則條文都能涵攝個案事實,但最終只是「一法益」下的「一條文」,於是看似複數實則單數,看似競爭實則不然,故此類型的個案事實在現行競合論的術語即是「不真正競合」,亦即沒有發生真正競合的條件。

與本模型相關的是犯意變更。主觀犯意變更如果具客觀的法益侵害具同質性,仍為犯意變更,否則即為另起別意,亦基於這樣個模型。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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