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1條是「普通殺人」罪,第272條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第273條是「激於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的觀察在於加害人與被害人「都是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則是觀察到「被害人的身分」,從「白馬非馬」的關係而言,額外的「被害人身分」是「白馬」而普通殺人罪是「馬」。「激於義憤殺人」的觀察則不在於「人與人」而是「被害人的行為」引發「加害人的義憤」,二者形成一種「因果關係」:
形法在討論殺人罪時,提到一個同時涉犯前述三則條文的個案,此個案是加害人激於義憤(被害人正在家暴)而殺害具有直系血親尊屬身分的被害人,此時如何競合?

行為人涉犯的三則條文關係如下圖。這三則關係中,論第272條僅能包含第271條,論第273條亦僅能包含第271條,不論如何包含,都會有一部分的構成要件未被評價:

如果有一種可能的殺人結構如下,則第273條即能充分評價:
1.甲殺乙。人與人的關係
2.乙是甲的父親。被害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3.甲因為見到乙正在家暴其母,憤而殺甲。甲殺乙具有因果脈絡

於此,三罪基於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如下,亦即義憤的構成要件是第272條的特別構成要件,如果第272條是「馬」,第273條就是「白馬」,二者具有「白馬非馬」的特別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