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異見書前於《罪之競合與刑之計算》提及競合的分析階層應區分罪與刑,罪的部分其分析模型使用了二個變數或稱變項,分別是行為數與法益數,藉由這二個變數形成一個具有四個象限的模型。既然有四個象限,那麼如何將決定行為人的「罪」應填入哪個象限即是接下來要說明的部分。

這個模型先不討論何謂一行為或數行為,暫以現行競合論的觀點為據,分析上從「形式上數罪」出發,因為只有形式上犯數罪才有決定何罪的必要。這個分析流程另基於「數罪」該當「數構成要件」而數構成要件即有「數條文」而數條文表彰「數法益」的前提(只計算該當的數量,並不究其本質的相同與否):

基此展開整個流程:

這個流程圖在解讀上區分兩組分析路徑,這個分析路徑採用本異見書前於《與罰行為與法條競合》中所用的「條文」與「法益」的觀察視角。分析路徑1係針對「一行為」,而分析路徑2則適用於「數行為」,亦即在該當數罪的模型下,分析路徑1走的是一行為的左側,而分析路徑2走的則是數行為的右側。據此,流程圖的結論即可據以填入原本空白的模型中:

至於為何分析路徑1走的是「數條文」而分析路徑2走的是「數法益」?就如同意圖要件一般,目的決定了行為,「罪」的分析架既然是為了「刑」的評價,因此目的就很簡單了:找到現行競合論關於刑之評價的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罰行為及數罪併罰,於是,這個流程圖預先設定的「靶」就是左側分別是「法條競合」及「想像競合」,而右側則分別為「與罰行為」與「數罪併罰」。
雖然從「罪」的分析架構到「刑」的評價階層之間「應該」還存在「串起來」的一些前提,先不論這些前提,在現行競合論下,「該當數罪」的分析流程對應的「刑之決定」之評價如下:

從最後的分析模型中,左側的「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對照到條文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相較於條文中「數罪名」必須是「不能為法條競合所涵攝」的前提;右側的「數罪併罰」是「數行為侵害數法益」,對照到條文第55條「數罪併罰」,條文中的「數罪」必須有「數行為」而且這數罪不能為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與罰行為所涵攝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