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

業於 2025-06-05 由 黃聰明 更新

法條競合不管是作為類型或條件,都存在著「補充關係」,這個關係係從構成要件間與有階段性的觀點論述,從論述者提及的案例都是一種可以完全包含的關係,就如同特別關係一樣,但本異見書曾提及特別關係的包含有一種是物件導向之繼承關係,這是一種完全的包括,但應該還有一種是個案上有交集上的包括,但被包括的構成要件並不完全是其包括者的全部,例如271,272與273在家暴案例特別能彰顯273包括了272,但並非273都一定有272的完全包含關係。

以下是論述者在述及補充關係會舉的例子:

幫助->教唆->正犯
預備->未遂->既遂
輕傷->重傷->殺人
行求->期約->收受

這些看似完全包含的關係其實並不儘然,就如同if A then B,並不一定if B then A,前述階段性的關係從反面來看並不見得都一定成立。正犯不成立,一定會退回教唆犯,教唆犯不成立再退回到幫助犯;沒有收受,一定會退回期約,沒有期約一定會退回行求?

幫助<-教唆<-正犯
預備<-未遂<-既遂
輕傷<-重傷<-殺人
行求<-期約<-收受

由於這樣的反向關係並未觀察到,因此才引起了一個看似爭點的爭點:殺人未遂與重傷既遂,到底應論以殺人未遂,亦即從正向的包含關係觀察,抑或者數罪並罰,亦即反面關係不成立。倘有前述反向關係的體認,論以殺人未遂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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