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是現行競合論中檢討起來相對複雜一點的主題,特別是在「夾不住原則」(正統說法應是「去夾結」)時,在繼續犯行中的各即成犯之罪應如何論處,例如持槍的繼續犯行中,於不同時點犯下二起殺人罪。
現行競合論在前述個案事實中出現的爭點在於現行競合論將繼續犯視為「法之行為單數」,故而行為人從持槍時起到不持槍的時點,亦即作為與持續的不作為視為「一行為」,因此,在這一行為中的二個時點的殺人罪便與此一行為「重疊」,既是重疊就會發生是否有重複評價之疑慮。

但本異見書認為,在繼續犯行中的每個時點都可以「無限切割」(將法所擬制之行為觀打回原形),而無限切割的時點可以是「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既然繼續犯的犯行在時序上是無限切割而成,故每個時點都是獨立的,於是在某二個時點犯下殺人罪時,都是一個「結合二個意思的另起殺人犯意」(以現行教科書的說法,相當於「為了殺人而侵入住宅」),因此,在各該時點都會持槍與殺人構成一罪,因此,不同時點之罪要數罪併合,由於各時點都是「獨立」而非「重疊」,因此並不存在將各時點的持槍與殺人論罪時有「持槍」行為被「重複評價」,亦即本異見書前面的行為切割方式。

這個觀點可以補充本異見書前於《沒穿衣服的人又來了》及《第二次殺人沒穿衣服》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