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2條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有學者認為「就餘罪處斷」就是「獨立出來單獨處理」,而有補教明師亦認為這條罪「很妙」的地方是「就餘罪處斷」卻應如何處斷欲沒講。
本異見書則認為,「就餘罪處斷」之義很明顯,而且關於數罪是要「併罰」或「累加而罰」在目前的條文中業已有明確規範,似乎不存在「不明確」的地方。設有行為人於T1犯x罪,經裁判確定T3後執行,之後才於T3+n又被發發現於T2犯y罪,此時y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因此法院在T4裁判確定。

一旦y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而於T4裁判確定後,接下來該怎麼處理x罪與y罪,現行條文規定的很清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因此,T3關於x罪裁判確定之後,於此時點前之T1的x罪及T2的y罪,已經符合「併合處罰」的條件。接下來再依第53條「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就T3及T4的二裁判之宣告刑再依第51條規定辦理。

綜上,「就餘罪處斷」就是就餘罪而言,「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包括該罪本身「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以及倘符合數罪併罰的條下數罪併罰「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就餘罪處斷在現行條文中已很明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