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加重結果之強盜

業於 2025-06-30 由 黃聰明 更新

刑法第328條第3項係強盜罪之加重結果,有論者認為加重結果犯規範在未遂犯之前,因而解釋上第3項之「強盜」二罪理應以「既遂」論,若此,則強盜加重結犯之既遂必以強盜既遂為前提。當然亦有論者不採此解。本異見書從二個方向亦不認為第3項之強盜必須既遂。解釋上一樣採條文的結構。

首先,加重結果犯與形式結合犯,本異見書認為都是立法法將數罪「框起來成一罪」之規定(形式結合犯詳《形式結合之風險不滅》),倘延用形式結合犯的用語,則強盜加重結果犯中之強盜乃「基礎犯罪」而加重結果乃「相結合之罪」,延用形式結合犯的既遂不以基礎犯罪為必要,那麼強盜加重結果犯亦不以強盜既遂為必要。

其次,從第329條規定「犯竊盜或搶奪」之準強盜罪之成罪亦不以「竊盜」或「搶奪」既遂為必要,因此,純就「文義解釋」,條文中的「強盜」不以「強盜解釋」為必要,故而,第328條第3項強盜加重結果犯之既遂不以強盜既遂為前提。

黃聰明
黃聰明

政府部門會計主管,部定講師,並就讀於中正大學法律博士班
臺大商研所(80)及中興法律碩專班(111)畢業
碁峰資訊專業作者
資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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